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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罪名】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俗称"律师伪证罪"。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或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依法追诉;但无意失实的证据不在此列。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为特殊主体,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含律师辩护人和非律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被害人代理人、民事诉讼代理人不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要求直接故意,且须"有意"为之。第二款明确规定,提供失实证据但非有意伪造的,不构成本罪,体现了对辩护权的保障。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秩序。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用其特殊地位干扰司法,妨害案件的公正审理,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条规定了三种行为方式:
(一)毁灭证据:销毁、消除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
(二)伪造证据:制造、变造虚假证据材料;
(三)妨害作证:以威胁或引诱手段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
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且具备一定情节。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档(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在重大刑事案件中实施、导致错误裁判、多次实施等情形。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伪证罪(第305条)的区别:伪证罪主体是证人、鉴定人等,本罪主体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两罪均须在刑事诉讼中发生,主体不同是区分关键。
(2)与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的区别:第307条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是特殊主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特别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的,适用本条而非第307条。
(3)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的区别:第307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主体为一般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应适用本条特别规定,不适用第307条。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肖某泉辩护人妨害作证案
入库编号:2023-04-1-291-001
裁判要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应当包括被害人。其理由在于:第一,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范围来分析,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分列为不同的证据种类,但是,这只是出于证据分类角度作的区分,刑事诉讼法在对证人的范围作出规定时并没有把被害人排除在证人范围以外,该法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成为证人。”因此,从广义上来讲,从被害人、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角度讲,也应属于证人范畴。第二,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分析,威胁、引诱被害人、鉴定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与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同样妨害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危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追诉活动,从侵害法益的同质性来看,两种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第三,从立法本意来分析,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刑罚手段惩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妨害作证的行为,来规范刑事辩护制度,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如果不将威胁、引诱被害人、鉴定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纳入本罪的惩治范围,就会放纵实践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此类妨害作证的行为,不能全面有效地维护刑事诉讼秩序,这显然有违立法本意。而且,刑法用语有其特定含义,不能简单照搬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含义,应当放在特定法条中结合立法本意进行甄明。综上,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应作广义的理解,被害人、鉴定人应当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关键词:刑事、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证人范围、被害人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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