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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07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罪名】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作伪证的,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从重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司法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从重处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本条行为的,适用第306条特别规定。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须具备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在阻止他人作证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仍积极实施。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秩序。妨害证据和证人的行为破坏了案件真实性的查明,损害司法公正。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条包含两个独立罪名:
(一)妨害作证罪:以暴力(打击、伤害等)、威胁(恐吓、施压等)、贿买(给予财物)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诉讼当事人销毁证据或制造虚假证据,须达到情节严重方构成犯罪(轻微帮助行为不入罪)。

【法定刑分析】

妨害作证罪:
第一档(一般妨害作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档(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一档(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伪证罪(第305条)的区别:伪证罪是行为人本人亲自作虚假证明;本罪第一款(指使他人作伪证)侧重于指使行为,系利用他人作伪证,两罪可能在侵害方向上有所不同。
(2)与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第306条)的区别:第306条是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施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特别规定;本罪适用一般主体,两者互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3)与包庇罪(第310条)的区别:包庇罪系事后帮助犯罪人逃脱追究(为其作假证明包庇);本罪是在诉讼过程中妨碍证据的形成,侵害的是诉讼活动本身的正当性。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董某甲、汤某某妨害作证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1-001
裁判要旨:1.“允诺他人帮忙脱罪”行为与暴力、威胁、贿买具有同质性,妨害了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应当以妨害作证罪中的其他方法对该行为进行评价。
2.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指知晓案情的人,即使该知晓案情的人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其属于“潜在证人”,不影响其所具有的“证人”身份,可以认定其为妨害作证罪中的“证人”。
3.妨害作证罪中的“他人”,由于法条对其没有作明确限制,对其可以作广义理解,包括所有诉讼参与人,同案犯可以认定为妨害作证罪中的“他人”。
关键词:刑事、妨害作证罪、允诺脱罪、贿买证人、妨害作证罪中的“他人”

案例标题:王某炎帮助伪造证据、胡某光妨害作证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2-002
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的惩治对象,是在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凭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无中生有型”行为。“部分篡改型”行为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首先,从对刑法条文进行文义解释的角度分析,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捏造”一般是指完全没有依据、无中生有,仅靠自己的凭空想象臆造根本不存在的事物,与“杜撰”“虚构”等基本属于同义词。其次,从立法原意的角度分析,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目的,是依法惩治不具有合法诉权的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制造自己具有诉权的假象,意图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如果民事法律关系客观存在,则行为人依法享有诉权,其对部分证据材料弄虚作假,对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履行期限等进行部分篡改,不属于虚假诉讼罪的处罚对象。再次,将“部分篡改型”行为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符合民事诉讼的客观规律,现阶段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巨大,且具体情况比较复杂,部分民事原告采取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手段故意提高诉讼标的额,实际上是出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等诉讼策略方面的考虑,如果对这种情况不加区别地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可能会侵害部分民事当事人享有的合法诉权,导致刑罚打击面过大。最后,将“部分篡改型”行为认定为虚假诉讼罪,难以确定明确的定罪标准。综上,将“部分篡改型”行为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既符合刑法增设虚假诉讼罪的立法原意,也具有司法实践上的合理性。本案二被告人分别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和原告,相互恶意串通,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和民事诉讼过程中,共同实施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或者帮助伪造证据罪。
关键词:刑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部分篡改型

案例标题:柯某某等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01
裁判要旨:被告人虚构债务,转移财产,致使债权人自缢身亡的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尊严,同时也严重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虚构债务、转移财产、严重干扰司法活动

案例标题:张某民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03
裁判要旨:对于欺诈侵财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第二个法定刑幅度。对于逃避债务类虚假诉讼行为,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在无证据证实他人无法实现的债权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人自动履行裁判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第二个法定刑幅度。对于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情形与逃避债务类行为类似,义务人自动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权益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第二个法定刑幅度。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民事调解书、情节严重

案例标题:某轴承厂诉单某强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04
裁判要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虚假诉讼案件的被害人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为避免刑事自诉权被滥用、成为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用以恶意干扰民事诉讼进程的工具,对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被害人行使自诉权的条件应当依法严格把握。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到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侵害,这是提起自诉的主体条件。第二,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通过虚假诉讼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自诉的证据条件。第三,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曾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控告被告人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是提起自诉的程序条件。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诉权、刑事自诉

案例标题:郑某等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05
裁判要旨:行为人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达到多分配企业财产或者非法转移企业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之目的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企业破产、申报虚假破产债权、逃避债务履行

案例标题:高某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06
裁判要旨:1.认定行为人是否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应当结合民事诉讼理论及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实质判断,不能作形式化、简单化认定。
2.伪造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表、捏造劳动关系,属于“无中生有型”的捏造行为;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民事、共同诉讼

案例标题:傅某甲、吴某甲等人虚假诉讼罪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07
裁判要旨: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出具虚假债权债务凭证,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债务人以公司名义与多人签订虚假债权债务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骗取承办法官出具民事调解书,后以该调解书参与公司执行分配,企图稀释其他合法债权人利益,多分款项冲抵个人借款,最终因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满足优先受偿权,故普通债权人未能获得实际利益,但已妨害了司法秩序,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虚构债权债务、未实际获利

案例标题:周某琼等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08
裁判要旨:行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转移财产,以达到逃避履行债务的非法目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此类行为直接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极大干扰司法秩序,社会危害严重。对于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多个被告人,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正确区分责任,妥当裁量刑罚。对于其中的犯意提起者、主要实施者和犯罪收益获得者,要依法予以严惩。在对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恶意串通、逃避履行债务、妨害司法秩序

案例标题:刘某春、杨某勇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09
裁判要旨:1.民事执行是实现司法裁判等确定的民事权益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中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也是虚假诉讼相对多发的领域。在被执行人与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大审查力度,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着重审查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2.对于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在通过民事程序进行纠正的同时,还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执行异议、阻碍民事执行、妨害司法秩序

案例标题:胡某利、陶某云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10
裁判要旨: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均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自己或者帮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严重。此类行为往往以双方恶意串通的形式出现,隐蔽性强,甄别难度大。人民法院要加大审查力度,提高甄别判断能力,重视对被害人报案和控告、群众举报等线索来源的审查,及时发现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并依法惩处。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捏造事实、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标题:周某云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11
裁判要旨:1.实践中,少数企业控制人、股东为逃避履行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劳动合同关系,以虚构的劳动者名义起诉企业要求支付工资劳动报酬,以达到转移企业资产、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前,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予以罚款、拘留;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民法院已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的罚款、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或者刑期。
2.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虚假诉讼行为后,在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同时,可以先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处以罚款,以充分利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及时有效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劳动争议、捏造事实、虚构职工工资

案例标题:周某某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4-03-1-293-001
裁判要旨:对于虚假诉讼罪的捏造事实应当坚持实质性判断,不能进行形式化、简单化认定。“事实”是指据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对启动民事诉讼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事实,“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特定事实的行为。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捏造事实

案例标题:叶某松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4-03-1-293-002
裁判要旨:1.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与他人存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达到不法目的,故意篡改该民事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并提起民事诉讼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行为人作为民事被告在应诉过程中捏造事实的,亦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相应犯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先前伪造证据、虚假陈述部分事实的民事诉讼案件已由法院审结并作出生效裁判,且相对人已全部履行义务,行为人又以捏造的事实针对该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民事诉讼,符合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民事案件、捏造事实、财产保全

案例标题:招某富帮助毁灭证据案
入库编号:2024-05-1-292-001
裁判要旨: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注重审查被告人的行为对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妨害程度,结合其作案动机、手段、次数、数量、帮助的当事人所涉案件的性质、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关键词:刑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毁灭重要证据、毁灭多种证据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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