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罪名】
虚假诉讼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者从重;单位可构成本罪;兼有其他犯罪的,依重罪处理。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司法工作人员参与实施的,从重处罚。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须具备故意,通常伴有非法目的——或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为逃避合法债务,或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同时可能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危害社会诚信体系。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须同时具备:
(一)捏造事实:伪造或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如捏造债务、虚构合同、伪造身份等;
(二)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仲裁、行政诉讼不在本条范围内);
(三)结果要件: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两者具备其一即可)。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一般虚假诉讼):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人员依自然人标准处罚。
兼有诈骗等其他犯罪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吸收原则)。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利用虚假诉讼骗取财物的,两罪可能竞合;依本条第3款,应以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即诈骗罪量刑重时以诈骗罪定)。两者区别在于诈骗罪通过欺骗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虚假诉讼罪是通过欺骗法院强制执行。
(2)与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的区别:本罪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妨害作证罪是在诉讼过程中阻止他人作证或伪造证据,两罪行为阶段和对象不同。
(3)与伪证罪(第305条)的区别:伪证罪发生于刑事诉讼中;本罪发生于民事诉讼中,且本罪主体为诉讼发起人,伪证罪主体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柯某某等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01
裁判要旨:被告人虚构债务,转移财产,致使债权人自缢身亡的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尊严,同时也严重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虚构债务、转移财产、严重干扰司法活动
案例标题:张某民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03
裁判要旨:对于欺诈侵财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第二个法定刑幅度。对于逃避债务类虚假诉讼行为,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或者在无证据证实他人无法实现的债权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人自动履行裁判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第二个法定刑幅度。对于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情形与逃避债务类行为类似,义务人自动履行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权益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第二个法定刑幅度。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民事调解书、情节严重
案例标题:某轴承厂诉单某强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04
裁判要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虚假诉讼案件的被害人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为避免刑事自诉权被滥用、成为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用以恶意干扰民事诉讼进程的工具,对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被害人行使自诉权的条件应当依法严格把握。虚假诉讼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到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侵害,这是提起自诉的主体条件。第二,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通过虚假诉讼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提起自诉的证据条件。第三,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曾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控告被告人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这是提起自诉的程序条件。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诉权、刑事自诉
案例标题:郑某等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05
裁判要旨:行为人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达到多分配企业财产或者非法转移企业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之目的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企业破产、申报虚假破产债权、逃避债务履行
案例标题:高某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06
裁判要旨:1.认定行为人是否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应当结合民事诉讼理论及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实质判断,不能作形式化、简单化认定。
2.伪造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表、捏造劳动关系,属于“无中生有型”的捏造行为;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民事、共同诉讼
案例标题:傅某甲、吴某甲等人虚假诉讼罪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07
裁判要旨: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出具虚假债权债务凭证,逃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债务人以公司名义与多人签订虚假债权债务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骗取承办法官出具民事调解书,后以该调解书参与公司执行分配,企图稀释其他合法债权人利益,多分款项冲抵个人借款,最终因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尚不足以满足优先受偿权,故普通债权人未能获得实际利益,但已妨害了司法秩序,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虚构债权债务、未实际获利
案例标题:周某琼等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08
裁判要旨:行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转移财产,以达到逃避履行债务的非法目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此类行为直接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极大干扰司法秩序,社会危害严重。对于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多个被告人,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正确区分责任,妥当裁量刑罚。对于其中的犯意提起者、主要实施者和犯罪收益获得者,要依法予以严惩。在对被告人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恶意串通、逃避履行债务、妨害司法秩序
案例标题:刘某春、杨某勇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09
裁判要旨:1.民事执行是实现司法裁判等确定的民事权益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中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也是虚假诉讼相对多发的领域。在被执行人与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大审查力度,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着重审查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行为。
2.对于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在通过民事程序进行纠正的同时,还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执行异议、阻碍民事执行、妨害司法秩序
案例标题:胡某利、陶某云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10
裁判要旨: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均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自己或者帮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严重。此类行为往往以双方恶意串通的形式出现,隐蔽性强,甄别难度大。人民法院要加大审查力度,提高甄别判断能力,重视对被害人报案和控告、群众举报等线索来源的审查,及时发现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并依法惩处。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捏造事实、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案例标题:周某云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05-1-293-011
裁判要旨:1.实践中,少数企业控制人、股东为逃避履行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劳动合同关系,以虚构的劳动者名义起诉企业要求支付工资劳动报酬,以达到转移企业资产、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前,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予以罚款、拘留;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民法院已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的罚款、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或者刑期。
2.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虚假诉讼行为后,在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同时,可以先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处以罚款,以充分利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及时有效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劳动争议、捏造事实、虚构职工工资
案例标题:周某某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4-03-1-293-001
裁判要旨:对于虚假诉讼罪的捏造事实应当坚持实质性判断,不能进行形式化、简单化认定。“事实”是指据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对启动民事诉讼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事实,“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特定事实的行为。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捏造事实
案例标题:叶某松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4-03-1-293-002
裁判要旨:1.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人与他人存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了达到不法目的,故意篡改该民事法律关系的部分内容并提起民事诉讼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行为人作为民事被告在应诉过程中捏造事实的,亦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相应犯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先前伪造证据、虚假陈述部分事实的民事诉讼案件已由法院审结并作出生效裁判,且相对人已全部履行义务,行为人又以捏造的事实针对该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民事诉讼,符合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论处。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民事案件、捏造事实、财产保全
案例标题:陈某甲、郑某甲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4-05-1-293-001
裁判要旨: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多次启动民事诉讼、执行等程序,造成他人强烈质疑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特别是在被司法机关发现后仍通过转移债权等方式继续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中的“情节严重”。
2.对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人,应区分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地位作用、悔罪态度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判处与罪行相适应的刑罚,确保罪责刑均衡。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共同犯罪
案例标题:张某虚假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5-02-1-293-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妨害司法秩序的,应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虚假诉讼罪、捏造事实、借款、执行异议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9月26日,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五)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四)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遭受损失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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