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等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保密信息,造成公开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媒体或个人公开披露报道此类信息情节严重的,同样追责。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包括:(一)司法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等);(二)辩护人;(三)诉讼代理人;(四)其他诉讼参与人(翻译人、鉴定人等)。第三款另规定公开披露报道此类信息的自然人或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须具备故意,行为人明知所泄露的是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仍故意对外披露或传播。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保密性和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同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及特殊案件当事人免受二次伤害。不公开审理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涉密信息。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须同时具备:
(一)对象特定: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未成年人的案件信息);
(二)行为:泄露、披露或报道;
(三)结果要件: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其他严重后果。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泄露不应公开案件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单位犯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的区别:若泄露的信息同时属于国家秘密,优先适用第398条;本罪是在泄露内容不构成国家秘密但属案件保密信息时适用。
(2)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的区别:本罪信息来源特定(司法诉讼程序),且主体系诉讼参与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信息来源不限于诉讼。
(3)与诽谤罪(第246条)的区别:诽谤罪以捏造事实散布为要件;本罪泄露的是真实的案件信息,但属于不应公开的保密内容,两罪保护的法益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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