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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11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一十一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罪名】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相关严重犯罪,仍在司法机关调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凡知悉相关犯罪情况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注意本罪要求的是"拒绝提供",而非积极的包庇窝藏行为。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须具备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被司法机关询问时,故意拒绝配合提供。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极端主义犯罪的司法追诉活动秩序。此三类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拒绝配合调查严重阻碍司法机关对危险分子的追诉。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须同时具备:
(一)前提: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或极端主义犯罪行为;
(二)情形:司法机关正在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
(三)行为:拒绝提供(拒绝作证、拒绝交出证据材料等);
(四)程度:情节严重(轻微拒绝不够成犯罪)。

【法定刑分析】

本条仅设一档:
第一档(情节严重的拒绝提供证据):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无附加刑规定,量刑上限较低,属轻罪。情节轻微的不构成犯罪,仅适用行政处理。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窝藏、包庇罪(第310条)的区别:包庇罪须有积极帮助逃匿或作假证明的行为;本罪系消极拒绝配合,仅以不作为构成犯罪,且仅针对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
(2)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的区别:第349条专门规范对毒品犯罪的包庇;本罪针对的是间谍、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两者对象领域不同,分别适用。
(3)与拒不作证行为的行政处理的区别:普通刑事案件中证人拒绝出庭作证,依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处以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构成犯罪;本罪针对的是特定严重犯罪且须情节严重,体现了立法对该类犯罪的特别重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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