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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13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更重刑罚;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包括:(一)被执行人(有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二)协助执行义务人;(三)担保人等其他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须具备故意,行为人明知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自己有能力履行,仍拒绝执行。"有能力执行"是关键要件,确无能力执行者不构成本罪。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同时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是对国家司法权的公然对抗。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须同时具备:
(一)前提: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有执行内容;
(二)主观上有能力执行:包括有足够财产、有条件履行特定行为等;
(三)行为:拒绝履行(包括消极不履行、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积极行为);
(四)程度:情节严重(轻微拒绝不够成犯罪)。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二档(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依自然人标准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妨害公务罪(第277条)的区别:妨害公务罪须有暴力、威胁手段阻碍执行;本罪以消极拒绝履行为主要行为方式,不要求使用暴力手段。
(2)与虚假诉讼罪(第307条之一)的区别:虚假诉讼罪是在诉讼中捏造事实获取错误裁判;本罪是在裁判已作出后拒绝履行,两者发生阶段不同。
(3)与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第314条)的区别:第314条系在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予以转移或毁损;本罪是对判决、裁定整体执行义务的拒绝,两罪可能竞合。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入库编号:2016-18-1-301-001(指导案例71号)
裁判要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算时间

案例标题:于某民拒不执行判决案
入库编号:2023-02-1-301-001
裁判要旨:认罪认罚是对行为人从宽处罚的逻辑起点,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要着重从“认罪”和“认罚”两个方面进行实质审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关键词:刑事、拒不执行判决罪、认罪认罚、实质审查

案例标题: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入库编号:2023-05-1-301-002
裁判要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情节犯,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针对转移、隐匿财产型拒执行为,立法解释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要求被执行人实施了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该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两者应同时具备,且具有因果关系。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因债务人抗拒或逃避执行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法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虽运用了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判决、裁定内容,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破坏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此,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从债权人是否最终实现债权角度看,当行为人的拒执行为导致债权人权利最终无法得以实现时,应认定拒执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定罪处罚;另一方面,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角度看,由于该罪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对于因拒执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运用强制措施,或运用强制措施无法继续执行的,仍可认定“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刑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转移、隐匿财产、无法执行、强制措施

案例标题:某钢铁公司、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入库编号:2023-16-1-301-001
裁判要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如何把握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全国人大对刑法第313条的立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司法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作出解释,明确“情节严重”是指“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无法执行”,是指即使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而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结果。实践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情形大量存在,生效法律文书是否能得到充分执行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采取足够的执行措施,不能仅以有抗拒执行或消极执行的行为就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关键词:刑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位犯罪、情节严重、穷尽执行措施

案例标题:彭某等拒不执行判决案
入库编号:2024-05-1-301-001
裁判要旨:1.关于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发生于执行和解阶段是否构罪的问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一般应从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而不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本案是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被申请执行人在此阶段转移、隐藏财产,应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2.关于案涉170万元是否属于强制执行的范围问题。根据法庭调查情况,170万元本质上是债权,属于执行的范围。人民法院要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区分经营性收入和非经营性收入,除非被执行单位专款专用的钱款或者涉及第三人的财产等,才不会被强制执行。
关键词:刑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和解、强制执行的范围、起算时间

案例标题:苏州市某公司、艾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入库编号:2024-05-1-301-002
裁判要旨: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非法处置导致不能执行的,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竞合。对此,基于全面评价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考量,可以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键词:刑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竞合

案例标题:曾某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入库编号:2024-05-1-301-003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却以隐瞒、转移经营收入的方式拒不履行,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履行执行义务的,依法酌情对被执行人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键词:刑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宣判前、履行义务、从轻处罚

案例标题: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
入库编号:2024-18-1-301-001
裁判要旨:1.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为逃避执行,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包括有部分执行能力而不拒不执行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执行能力的大小、拒不执行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情节,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关键词:刑事、拒不执行判决罪、诉前转移财产、部分执行能力、情节严重

案例标题: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入库编号:2024-18-1-301-002
裁判要旨: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应当结合其履行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况、执行过程中的搜查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交纳保证金后被取保候审,如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的,依法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关键词:刑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情节严重

案例标题: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入库编号:2025-05-1-301-001
裁判要旨: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重处罚。
关键词:刑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支付劳动报酬判决、从重处罚

案例标题:王某辉拒不执行裁定案
入库编号:2025-05-1-301-002
裁判要旨:1.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裁定确定的禁止性义务,对申请人实施殴打、威胁,损害被害人权益的,属于“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2.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殴打申请人,被行政拘留、司法机关训诫后,仍然实施发送死亡威胁信息等行为,对申请人造成心理强制和心理伤害,严重影响申请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关键词:刑事、拒不执行裁定罪、人身安全保护令、暴力、威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方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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