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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罪名】

破坏监管秩序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破坏监管秩序罪。已被依法关押的罪犯,以殴打监管人员、组织他人闹事、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等方式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为特殊主体,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即已被判决有罪、正在监狱或其他羁押场所服刑的人。尚未判决的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中)是否适用本条,实践中存在争议,但通常认为在押犯罪嫌疑人不在本条主体范围内。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须具备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身处监管场所,仍故意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狱等羁押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监管人员和其他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良好的监管秩序是刑罚执行的必要条件。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条列举了四种行为方式:
(一)殴打监管人员:以暴力方式侵害监狱警察等监管人员;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系组织性行为,发挥带头作用;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以多人合力方式破坏秩序;
(四)殴打、体罚或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
以上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方构成犯罪。

【法定刑分析】

本条仅设一档:
第一档(情节严重的破坏监管秩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量刑上限为三年,属轻罪,且无附加刑规定。本罪与正在执行的原刑期并列执行(数罪并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的区别:殴打监管人员或其他被监管人若达到故意伤害程度,可与本罪竞合,按照从重原则适用故意伤害罪定罪,或依想象竞合择重处罚。
(2)与脱逃罪(第316条)的区别:本罪是在监管场所内破坏秩序;脱逃罪是逃出监管场所的行为,两者行为性质不同,可能在一次事件中并发(如组织暴力越狱)。
(3)与组织越狱罪(第317条)的区别:组织越狱罪的目的在于逃离监管;本罪以破坏监管秩序为目的,并不以逃脱为目标,两罪目的有别。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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