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
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两个罪名:脱逃罪(被羁押人员自行逃脱)和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三人强行劫走被押解人员)。两者均破坏羁押制度,但主体和行为方式不同,量刑差异明显。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脱逃罪:特殊主体,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一般主体,任何人(含被押解人员的同伙、亲属等)均可构成。
二、犯罪主观方面
两罪均须具备故意,分别为脱逃的故意和劫夺的故意。
三、犯罪客体
本条两罪均侵犯国家羁押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执法权威,同时可能危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劫夺过程中常伴有暴力)。
四、犯罪客观方面
脱逃罪:
(一)行为人须处于依法被关押状态(羁押、押解途中均可);
(二)主动实施逃脱行为,脱离羁押控制;
(三)只要实现脱逃即成立,不要求成功逃至特定地点。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一)对象: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二)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将被押解人员抢走;
(三)须在押解途中发生,在固定羁押场所内的强行带走不适用本款。
【法定刑分析】
脱逃罪:
第一档: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第一档(一般劫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档(情节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的区别:破坏监管秩序罪是在羁押场所内破坏管理秩序;脱逃罪的最终目的是逃脱羁押,两罪可能在暴力越狱中并发,按数罪并罚处理。
(2)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与妨害公务罪(第277条)的区别:妨害公务罪以暴力阻碍公务执行为要件,但不以劫走被押解人员为目的;本罪目的在于劫走被押解人员,且对象特定,法定刑更重,应适用本条特别规定。
(3)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与绑架罪(第239条)的区别:绑架罪的目的通常为索取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本罪目的在于使被押解人员脱离羁押,两罪目的不同。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张某荣脱逃案
入库编号:2023-04-1-304-001
裁判要旨:1.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被告人犯脱逃罪时效的认定。根据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该规定中的“强制措施”应理解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的拘留、逮捕等法定刑事强制措施,不能扩大解释为一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被告人被羁押属于服刑而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脱逃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应为十年。若被告人脱逃后,侦查机关没有及时针对其脱逃犯罪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超过追诉期限后不应再追诉。
2.脱逃罪因超过追诉时效裁定终止审理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应连续计算,在逃期间应扣除,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十二条,即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关键词:刑事、脱逃罪、死缓执行期间、追诉时效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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