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对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分别设置差异化量刑。暴动越狱和聚众持械劫狱属于最严重情形,情节特别严重可判死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条涉及集体性犯罪,须多人参与:
(一)组织越狱罪:在押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组织越狱,区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
(二)暴动越狱罪:被关押人员以暴力手段集体越狱;
(三)聚众持械劫狱罪:狱外人员或在押人员携带械具聚集劫夺监狱中的在押人员,主体可包括狱内外人员。
二、犯罪主观方面
三种罪名均须具备直接故意,以逃脱或劫走在押人员为目的。
三、犯罪客体
本条三种罪名均侵犯国家对羁押人员的监管制度,危害极大:不仅破坏监狱秩序,而且可能导致在押犯罪人员重新危害社会,并常伴有人员伤亡。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组织越狱罪:以组织、策划方式使多名在押人员逃脱羁押;
(二)暴动越狱罪:以暴力手段(打砸、冲击等)集体逃脱;
(三)聚众持械劫狱罪:持有凶器聚众强行劫夺在押人员。
本条依据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分别量刑。
【法定刑分析】
组织越狱罪: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脱逃罪(第316条第一款)的区别:脱逃罪是个人单独逃脱,无组织或暴力成分;本条三种罪名均为有组织或有暴力的集体越狱,危害更大,量刑更重。
(2)与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6条第二款)的区别: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发生于押解途中;聚众持械劫狱罪发生于固定羁押场所(监狱、看守所等),两者地点不同。
(3)与故意杀人罪(第232条)、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的区别:越狱、劫狱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的,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部分应依数罪并罚处理,不能以本条吸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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