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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罪名】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非法越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若同时实施杀伤、强奸、拐卖等行为,数罪并罚。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为一般主体,任何自然人均可构成,实践中以蛇头、人贩子等为多见。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须具备直接故意,且通常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组织他人偷越境)。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以及被组织人的人身安全权利。非法越境不仅破坏出入境管理制度,还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引发走私、拐卖等犯罪。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须有组织行为(而非仅自己偷越境),通常包括提供交通、场地、证件等手段。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一般组织行为):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档(具有七项加重情节之一):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伴随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行为的:依数罪并罚处理。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的区别:偷越国境罪是行为人自己越境;本罪是组织他人越境,本罪量刑远重于偷越国境罪。
(2)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的区别:运送罪是在组织他人越境基础上提供交通手段;本罪重在"组织"行为,包括策划、指挥等总体部署,两者可竞合。
(3)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的区别:若在组织越境过程中实施拐卖,应依数罪并罚处理,本罪与拐卖罪并存。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陆某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入库编号:2023-06-1-309-001
裁判要旨: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被告人在国内与偷渡组织进行联系,接应被偷渡人员,可将这种与国外组织偷渡人员有共谋的情况下在国内实施的接应行为,视为本罪中的组织行为,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从而有效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
关键词:刑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接应被偷渡人员、组织行为

案例标题:潘某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入库编号:2024-04-1-309-001
裁判要旨:1.“蛇头”团伙以“高薪”为由,通过熟人介绍、软件聊天等方式,拉拢、诱骗、组织他人非法偷渡至境外诈骗犯罪窝点。诈骗犯罪集团接手后,采用控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偷渡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境内外“蛇头”团伙源源不断输送“新鲜血液”,成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团伙屡打不绝、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对此,应当切实加大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关联犯罪的惩治力度,斩断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力供应链”。
2.对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应当综合行为动机、行为方式、违法所得、前科情况等情节妥当定罪量刑。对于曾因妨害国(边)境犯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又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属于“屡教不改”,依法不适用缓刑。
关键词:刑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前科情况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7号,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相关规定: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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