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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骗取出境证件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骗取出境证件罪,规制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等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设置两档法定刑,并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国(边)境管理制度。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签发的许可出境凭证,骗取证件的行为破坏了国家证件管理制度,并为偷越国(边)境犯罪提供了便利,直接危害国家对出入境活动的有效管控。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如提供虚假合同、证明材料等),向相关机关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所骗取的证件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
(一)手段:弄虚作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二)对象: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
(三)目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这是与普通诈骗罪区分的关键要件;
(四)「情节严重」包括骗取证件数量多、多次实施、危害后果严重等情形。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在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且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特定目的。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档(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通常包括:骗取证件数量众多、多次骗取、为大规模组织偷越国境使用等。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双罚制)。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的区别:本罪是骗取出境证件为偷越国境犯罪提供工具性帮助,是第318条犯罪的预备性行为;若行为人既骗取证件又实施了组织偷越行为,则以第318条定罪处罚,本罪可作为从重量刑情节。
(2)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第280条)的区别:本罪是以欺骗手段从国家机关骗取真实证件;伪造、变造罪是自行制作假证件,两者行为方式根本不同。
(3)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本罪的骗取目的是用于组织偷越国境,具有特定指向;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袁某钢、包某敏骗取出境证件案
入库编号:2024-02-1-310-001
裁判要旨:1.根据国际惯例,对于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包括双重国籍),原始国籍政府对国籍问题有优先管辖权。对于行为人的原始国籍是中国籍的,我国对行为人是否具有或者丧失中国国籍具有优先管辖权。
2.在审查行为人身份时,对行为人是否具有或者丧失中国国籍,依法应当以我国公安机关确定的为准。根据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对于已依法确定行为人具有中国国籍的,不承认行为人具有其他国家国籍。
关键词:刑事、骗取出境证件罪、外国护照、中国国籍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独立司法解释。实践中可参照《关于办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精神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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