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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罪名】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规制以交通工具运送他人非法越过国(边)境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设置三档法定刑,并对伴随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的,规定数罪并罚。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行为人利用交通工具有偿或无偿地运送他人非法越境,直接破坏了国家边防管理制度,也威胁到被运送人的人身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一)基本行为:使用船只、车辆、飞机等交通工具,将他人运送过国(边)境,无论是否收取费用;
(二)加重情形(第二档):多次实施或运送人数众多;使用不安全交通工具足以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三)最重情形(第三档):在运送过程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三、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俗称「蛇头」,不包括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在运送他人非法越境,通常以牟利为目的,但目的不影响定罪。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档(四种加重情形之一):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造成重伤死亡或暴力抗检):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罪并罚:若在运送过程中对被运送人实施杀害、伤害、强奸、拐卖,或对检查人员实施杀害、伤害,则与本罪数罪并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的区别:组织罪强调「组织、策划、指挥」整个偷越活动,是主犯角色;本罪侧重「运送」的具体实施行为,可能是受雇的执行者。实践中两罪常竞合,按重罪处理。
(2)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的区别:若运送的目的是拐卖,则拐卖行为应单独定罪,与本罪数罪并罚。
(3)与非法经营罪(第225条)的区别:若以牟利为目的运送,且具有经营性质,不与非法经营罪竞合,以本罪处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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