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二十六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倒卖文物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倒卖文物罪,规制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文物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与否设置两档法定刑,并规定单位犯罪的双罚制。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市场的管理秩序和文物保护制度。国家对文物交易实行严格管制,部分文物属于国家禁止经营范围,以牟利为目的倒卖此类文物破坏了文物管理制度,助长了文物非法流通。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倒卖」:指买进再卖出的商业性流转行为,具有反复性特征;
(二)对象: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包括国有文物馆藏、出土文物、禁止买卖的各级文物等);
(三)须达到「情节严重」方可定罪,情节特别严重适用加重处罚档次。
「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参照两高司法解释中有关数量、次数、金额等标准。
三、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须具有牟利目的(特殊目的要件),无牟利目的的文物转让行为不构成本罪。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档(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的区别:走私文物罪侧重文物出境;本罪是在境内非法经营流转,不涉及出境行为。
(2)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第325条)的区别:第325条专指向外国人出售,不要求牟利目的;本罪要求牟利目的但对买方无特别要求。
(3)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的区别:第328条是非法挖掘获取文物;本罪是对已取得的文物进行非法经营,两者行为阶段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第七条规定: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倒卖三级文物的,或者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二)倒卖一般文物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三)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倒卖一级文物的;(二)倒卖一般文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违法所得数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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