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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28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两个紧密关联的罪名,分别规制非法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国家保护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设置三档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和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制度,以及考古遗址的不可移动文物价值。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人类历史的实物记录,具有不可再生性;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是研究地球演化的科学依据,一旦被盗掘,将造成不可逆的历史文化损失。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行为:
(一)「盗」:未经国家考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挖掘;
(二)「掘」:对地下或水下的文物遗址、墓葬、化石进行挖掘、发掘;
(三)不要求取得文物,只要实施了盗掘行为即可构罪。
加重情形包括:针对全国/省级重点文保单位、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多次盗掘、并盗窃珍贵文物或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

三、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受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或化石仍擅自挖掘。通常以盗取文物牟利为目的,但目的不影响定罪。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档(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四种加重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盗窃罪(第264条)的区别:盗掘过程中若同时盗取了文物,通常以本罪处理(吸收关系);若盗掘结果是取走珍贵文物,则可能数罪并罚或以本罪第三档处理。
(2)与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的区别:本罪是挖掘性破坏;第324条是损毁性破坏,且本罪以「盗掘」为手段,侧重非法获取。
(3)与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的区别:本罪对象是文化遗址、古墓葬、化石;第343条对象是矿产资源,两罪对象不同。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刘某某等盗掘古墓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入库编号:2023-05-1-323-001
裁判要旨:对古墓葬实施盗掘行为,不以实际盗窃文物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经鉴定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既遂。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连续多天在同一墓葬的相近地点连续实施盗掘行为,不宜认定为盗掘“多次”。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2〕18号)亦明确,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犯意,在同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本体周边一定范围内实施连续盗掘,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盗掘。
关键词:刑事、盗掘古墓葬罪、盗掘行为、既遂、多次

案例标题:韩某、胡某俊盗掘古墓葬案
入库编号:2023-05-1-323-002
裁判要旨:行为人未直接挖掘古墓葬的墓室,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挖古墓葬墓室以外墓道上的石像生的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不能狭义地理解“古墓葬”及“掘”的含义,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包括古墓葬的主体——墓室,也包括墓室外的一些重要附属物,如墓道、石像生、碑刻等,对附属物的偷挖同样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盗掘”。对盗挖石像生的行为以盗掘古墓葬罪定罪处罚既符合法理,又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更有利于对古墓葬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盗掘古墓葬罪、古墓葬石像生、盗掘、盗挖

案例标题:卞某军等盗掘古墓葬案
入库编号:2023-05-1-323-003
裁判要旨:1.盗掘古墓葬罪要求行为人应当明知所盗掘的是古墓葬,但不要求行为人确切认识到所盗掘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只要行为人明知盗掘的对象是古墓葬,即使对该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没有充分认识,且事实上盗掘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就可认定为本罪。
2.认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并不是在私自挖掘古墓葬时挖掘到了珍贵文物,就可适用加重法定情节,同样必须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主观方面讲,行为人必须具有盗窃珍贵文物的故意。这种故意可以是基于对所盗掘古墓葬价值一定认识基础上的相对明确的故意,至少应当是一种不确定的概括故意,即行为人对结果的具体范围及其性质没有确定的认识,而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简单说就是“能挖什么是什么,挖了多少算多少”的概括故意。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盗掘古墓葬行为人对古墓葬中是否有珍贵文物及具体品级很难形成明确的认知,其所持一般是概括故意。
关键词:刑事、盗掘古墓葬罪、主观认知、盗窃珍贵文物、加重处罚情节、概括故意

案例标题:王某等三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11-1-323-001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盗掘古墓葬犯罪案件,应当贯彻全面追责原则,协调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适用。对于被告人与检察机关达成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协议,足额赔偿公益损失,及时修复古墓葬及周边环境的,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盗掘古墓葬罪、恢复性司法、赔偿协议、从轻处罚

案例标题:色某曲等五人盗掘古文化遗址、色某曲等三人盗窃文物案
入库编号:2023-11-1-323-002
裁判要旨:盗掘古文化遗址的犯罪对象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相关行为是否使古文化遗址受到严重破坏,只是影响量刑的情节。
关键词:刑事、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盗窃文物罪、古文化遗址、文物

案例标题:张某建等11人盗掘古墓葬案
入库编号:2023-11-1-323-003
裁判要旨:盗掘古墓葬共同犯罪中,负责策划预谋、安排分工,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的,系主犯;既组织预谋又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系主犯。
关键词:刑事、盗掘古墓葬罪、团伙犯罪、主犯、从犯

案例标题:陈某强、董某师等盗掘古墓葬案
入库编号:2023-11-1-323-004
裁判要旨:对于盗掘古墓葬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涉盗掘墓葬的保护等级、盗掘的次数、盗掘文物的等级,以及盗掘行为对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文物缺失的危害后果等情节,准确定罪量刑,体现依法严厉惩治的司法导向。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的,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裁量刑罚。
关键词:刑事、盗掘古墓葬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首、认罪认罚、从宽

案例标题:廖某1等盗掘古墓葬案
入库编号:2023-11-1-323-005
裁判要旨: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限。盗掘未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亦可以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关键词:刑事、盗掘古墓葬罪、家族古墓群、犯罪既遂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第八条至第十条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
第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情节较轻":(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一处(次),未取得文物,且未对遗址、墓葬造成严重破坏的;(二)参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作用较小的。
第九条 以倒卖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出土的文物,情节严重的,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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