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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30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罪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制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五种具体妨害行为,以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为结果要件,设置两档法定刑,并规定单位犯罪的双罚制。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传染病疫情的扩散具有广泛危害性,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危及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法条列举的五种行为之一,且引起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或依法采取甲类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依法确定的)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
(一)供水卫生不达标;(二)拒绝消毒处理;(三)纵容病人从事禁止职业;(四)出售、运输未消毒的疫区污染物品;(五)拒绝执行防控措施。

三、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体可以是相关单位的管理人员或普通个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通常认定为过失(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未做好防控),但也不排除直接故意(如明知仍拒绝执行防控措施)。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引起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档(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规定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的区别:若行为人是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两高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本罪通常适用于行政管理违规或过失情形。
(2)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15条)的区别:故意在公共环境中投放传染病病原体,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本罪侧重妨害行政管理的行为,主观上通常为过失。
(3)与渎职罪(第397条)的区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渎职导致传染病防治措施不力,构成渎职罪;普通单位和个人适用本罪。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作出规定: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擅自采集、保藏、携带、运输或者使用传染病病原体,妨害传染病防治,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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