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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34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两个罪名:第一款针对未经批准非法采供血液及制品的行为;第二款针对经批准机构因违规操作造成危害的事故性行为,根据危害程度设置不同的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卫生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血液及血液制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受血者的生命安全,非法采供行为或质量事故可能传播肝炎、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

二、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款(非法采供罪):未经批准,擅自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第二款(事故罪):经批准的机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三、犯罪主体
第一款:一般自然人(非法采供血者);第二款:经批准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人员。

四、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款通常为故意(故意非法采供);第二款通常为过失(疏忽违规操作)。

【法定刑分析】
第一款第一档(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款第二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第三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二款(经批准机构事故):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的区别:第141条专指假药;本罪对象为血液及血液制品,属于特别法条。
(2)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的区别:第333条侧重组织供血行为本身;本罪侧重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3)与医疗事故罪(第335条)的区别:第335条是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重大过失;本罪是采供血液及制品环节的违规,主体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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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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