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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34之一条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规制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将其材料非法出境的行为,根据情节设置两档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主权保护制度及公众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人类遗传资源(如基因信息、血液、组织样本等)涉及国家生物安全,未经批准向境外流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个人隐私。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规制两种行为:
(一)非法采集: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如血液、细胞、组织、器官等);
(二)非法出境: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
两种行为均须「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且须「情节严重」方可入罪。

三、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也可能是单位(尽管条文未明确,实践中单位也可成为责任追究对象)。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仍实施采集或出境行为。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档(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走私罪(第151条等)的区别:本罪专门规制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非法出境,属于特别法条;若同一行为还逃避海关监管,本罪与走私罪可能竞合,按重罪处理。
(2)与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的区别:第234条之一规制人体器官的买卖行为;本罪规制遗传资源(含但不限于器官)的采集和出境行为,两者规制层面不同。
(3)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的区别:遗传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若相关行为还涉及非法获取、买卖遗传信息,可能同时触犯第253条之一。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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