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
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两个罪名:第一款规制无执业资格人非法行医的行为;第二款规制无执业资格人擅自进行特定节育手术的行为,两款均根据危害后果设置三档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执业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医疗行业关系到公众生命安全,国家对执业资格有严格规定,无资质行医行为直接威胁患者健康。
二、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款(非法行医罪):
(一)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二)行为:实施诊疗活动(看病、手术、开药等);
(三)须「情节严重」方可入罪。
第二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一)主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二)行为:擅自实施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
(三)须「情节严重」方可入罪。
三、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包括:从未取得资格者、资格被吊销者、超出执业范围者等。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明知无执业资格仍从事医疗活动)。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第二档(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造成就诊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医疗事故罪(第335条)的区别:医疗事故罪主体是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主观为过失;本罪主体是无执业资格者,主观为故意(非法行医本身即有故意)。
(2)与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的区别:若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伤亡,两罪存在竞合,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理(第三档十年以上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量刑相当)。
(3)与诈骗罪(第266条)的区别:若非法行医同时以虚假手段骗取患者财物,可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乜某某非法行医案
入库编号:2023-02-1-336-001
裁判要旨:1.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均属于过失犯罪,两者系法条竞合的关系。不应将非法行医行为与具有因果关系的死亡结果割裂开来,将致人死亡结果孤立的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审理该类案件应注意审查非法行医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一,确认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损伤是否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二,在无法确认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再根据鉴定等证据综合审查非法行医行为是否造成就诊人损伤的直接、主要原因。在准确确认非法行医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基础上,进而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精准适用刑罚。
关键词:刑事、非法行医罪、法条竞合、因果关系
案例标题:陈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入库编号:2023-02-1-337-001
裁判要旨:判决宣告以前犯同种数罪的,一般应并案按照一罪处理,不实行并罚。由于案件具体情况,对分案处理的同种数罪实行并罚的,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与并案以一罪处理时所应判处的刑罚基本相当。
关键词:刑事、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分案起诉、同种数罪、数罪并罚
案例标题:贾某某非法行医案
入库编号:2023-06-1-336-001
裁判要旨:就诊人死亡的非法行医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非法行医行为是就诊人死亡后果医学上的直接致害因素,则通常行为人构成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医院没有明显过错的抢救行为,不能中断非法行医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刑事、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行为、死亡后果、因果关系、直接致害因素、结果加重犯
案例标题:王某某非法行医案
入库编号:2023-06-1-336-002
裁判要旨:对于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行为人,未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行医的,按现行司法解释的意见,不符合非法行医罪主体方面的要求,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关键词:刑事、非法行医罪、超执业范围行医非法行医罪主体要件
案例标题:张某军非法行医再审改判无罪案
入库编号:2024-01-1-336-001
裁判要旨: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尚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关键词:刑事、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情节严重、行政处罚、无罪
案例标题:侯某英非法行医案
入库编号:2024-03-1-336-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虽经所在诊所负责人同意,但在没有医师的授权和指导下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非法行医罪、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活动、医疗事故
案例标题:李某、徐某非法行医案
入库编号:2024-03-1-336-002
裁判要旨:医疗美容项目从业者无相关资质,在未能确认就诊人过敏体质等健康情况下径行操作,事发后未采取有效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等严重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依法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非法行医罪、医疗美容、死亡、因果关系
案例标题:马某某非法行医案
入库编号:2024-06-1-336-001
裁判要旨:没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根据医书开具诊疗处方并为他人配制、销售“中草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诊疗行为。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他人开具中医诊疗处方并配制“中草药”,属于非法行医,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开具中医处方、配售药材、致人死亡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对本条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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