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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36之一条 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 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
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法条概括】
本条是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规制将基因编辑或克隆的胚胎植入人体或动物体内等违反生命科学伦理的行为,根据情节设置两档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基因技术研究的监管制度以及人类生命科学伦理秩序。基因编辑、克隆技术的滥用可能产生遗传性健康风险,危害代际遗传安全,严重破坏生命科学研究伦理。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规制三种行为:
(一)将基因编辑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内;
(二)将基因编辑的人类胚胎植入动物体内;
(三)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
须达到「情节严重」方可入罪,「情节特别严重」适用加重处罚档。

三、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通常为从事生物、医学科研的专业人员或机构相关责任人,为一般主体(含自然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仍实施。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档(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非法行医罪(第336条)的区别:本罪不要求行为人无执业资格,即使是有资质的医学专家,实施本条禁止行为亦构成本罪;两罪侧重点不同。
(2)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1条)的区别:第331条规制菌种、毒种扩散;本罪规制胚胎植入,均属生物安全类犯罪,但行为对象和规制目标不同。
(3)与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罪(第334条之一)的区别:第334条之一针对遗传资源的采集和出境;本罪针对胚胎的植入行为,两者规制的行为阶段和对象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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