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规制违反国家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有引起重大疫情危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设置一档法定刑,并规定单位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管理制度,以及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动植物疫情(如禽流感、口蹄疫、农作物病虫害等)可能造成巨大的农业经济损失,也可能威胁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一)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规范);
(二)结果要件(二选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
(三)前者不要求「情节严重」,只要引起实际疫情即可;后者须同时达到「危险状态」且「情节严重」。
三、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可以是从事动植物饲养、种植、检疫工作的人员或相关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违规操作、疏忽未做检疫等),但也可以是故意(明知违反规定仍拒绝检疫)。
【法定刑分析】
本条设一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规定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的区别:第330条规制人类传染病防治违规;本罪专门针对动植物疫情,两罪保护的对象不同。
(2)与走私(第151条)竞合:若进口动植物或产品时拒绝检疫且具有走私行为,与走私罪竞合,按重罪处理。
(3)与渎职罪(第397条)的区别:若从事动植物检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疫情扩散,适用渎职罪;本罪规制一般主体。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吝某富、颜某高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入库编号:2023-11-1-339-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已被划为松材线虫疫区内的松木材,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妨害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关键词:刑事、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松线虫疫区、购买运输、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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