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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39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两个罪名,分别规制将境外固体废物非法进境处置(第一款)和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污染(第二款)的行为,第三款规定以原料利用名义进口不能用作原料废物的,按走私罪处理。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安全。进口有害废物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环境问题,固体废物中往往含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会严重污染土地和水源。

二、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款: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违反国家规定(即无论是否已进口,只要进境处置即可);
第二款:「擅自进口」(未经主管部门许可)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方构成本罪;
第三款:以原料利用名义进口实际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按走私罪处理。

三、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违反国家规定仍实施进口或处置行为。

【法定刑分析】
第一款第一档(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款第二档(重大污染事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第三档(后果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擅自进口,重大污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依照走私罪(第152条)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污染环境罪(第338条)的区别:本罪特指进口境外固体废物后的非法处置,第338条规制国内的污染排放行为;两者可能竞合,按重罪处理。
(2)与走私罪(第152条)的区别:第三款明确规定以原料名义进口不能用作原料废物的,直接按走私罪处罚,不适用本条。
(3)与非法经营罪(第225条)的区别:擅自进口固体废物若无污染后果,可能适用非法经营罪;造成污染后果则适用本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二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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