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罪名】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制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设置一档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和水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利益。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方法捕捞,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自然繁殖,危及水生生态系统平衡。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规制三种违规捕捞方式(三选一即可):
(一)在「禁渔区」内捕捞:国家划定的鱼类繁殖保护区域;
(二)在「禁渔期」内捕捞:国家规定的鱼类繁殖保护时间段;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如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性捕捞方式。
须达到「情节严重」方可入罪(如捕捞数量大、造成严重后果、多次实施等)。
三、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包括渔民和非渔民。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方法仍实施捕捞行为。
【法定刑分析】
本条设一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单处罚金为选项之一)。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的区别:第341条的保护对象是陆生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罪保护对象是一般水产资源,针对的是数量性的资源保护,而非濒危物种保护。
(2)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337条)的区别:第337条侧重动植物疫情防控;本罪侧重对渔业资源的保护。
(3)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违法捕捞行为,依《渔业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方才构成本罪。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赵某仓等三人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11-1-343-001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追究破坏水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可以根据专业修复意见采取增殖放流方式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量刑罚时依法从轻处罚。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生态修复
案例标题:陈某荣、杨某莲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11-1-343-002
裁判要旨:1.行为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未经取得捕捞许可证,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对水生态系统造成的损害,承担生态修复、赔礼道歉以及惩罚性赔偿等责任。
2.水生态系统的人工修复较为专业,且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伤害,不宜由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侵权人自行修复的,可由其承担生态修复资金,交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具体实施修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委托专业第三方公益信托机构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核后可予支持。
关键词:刑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资源、生态修复、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公益信托
案例标题:曾某飞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11-1-343-003
裁判要旨:行为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同时,其行为已影响自然生态平衡,造成渔业资源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为人与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签订生态补偿协议,探索创新“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裁判执行机制,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安全。
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综合化治理
案例标题:何某焕、孙某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11-1-343-004
裁判要旨:1.行为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开展生产性捕捞,系损害生态环境的直接侵权人,应当在其所涉的生态资源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承担生态修复费用、专家鉴定费用等。
2.行为人不具有修复生态专业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将生态修复费用交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修复,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代履行
案例标题:毛某彩等1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入库编号:2023-11-1-343-007
裁判要旨:1.“吊杆式机动捕捞螺蛳渔具”属于禁止使用的渔具。使用上述禁用工具捕捞,属于非法捕捞,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补偿款,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且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从宽处罚。
关键词:刑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禁捕工具、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案例标题:陈某、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11-1-343-008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对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等悔罪表现情节的,可以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同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从事非法捕捞的保护区。
关键词:刑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缓刑
案例标题:吴某东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11-1-343-009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应当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方式。当事人请求采取劳务方式代偿生态修复费用、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经综合考量侵权人的代偿意愿、经济能力、劳动能力、赔偿金额、当地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可以依法予以准许。
关键词:刑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劳务代偿
案例标题:谢某川、谢某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入库编号:2023-11-1-343-011
裁判要旨:对于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又无法原地修复的案件,应当坚持能动司法,探索“净滩护海”等多元化替代性修复方案,通过异位恢复不同类型但具有同等价值的生态服务功能,达到生态系统结构和总量的平衡。
关键词:刑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蓝碳、生态修复、净滩护海、公益组织
案例标题:杨某、陈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11-1-343-012
裁判要旨: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采取增殖放流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的,应当依据增殖放流相关规定并参考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全面统筹确定增殖放流的物种和数量,实现科学放流。
关键词:刑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科学增殖放流
案例标题:罗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入库编号:2023-11-1-343-014
裁判要旨: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妥当作出处理。具体而言,若行为人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若行为人有自首等情形的,依法可从轻处罚;若行为人有前科的,酌情从重处罚。
关键词:刑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环境资源保护、宽严相济
案例标题:指导性案例213号: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18-1-343-001
裁判要旨:1.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修复、从轻处罚、增殖放流
案例标题:郭某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4-11-1-343-001
裁判要旨:1.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2.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关键词:刑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增殖放流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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