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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41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三个罪名,第一款规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猎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第二款规制非法狩猎行为(针对一般野生动物),第三款规制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制度以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灭绝不可恢复;非法猎杀和贩卖行为直接威胁物种存续。

二、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或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款(非法狩猎):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
第三款:以食用为目的,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即非重点保护的),情节严重。

三、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款:直接故意;第二款、第三款:直接故意,第三款还要求有「食用目的」的特殊主观要素。

【法定刑分析】
第一款第一档(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款第二档(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第三档(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二款(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款(非法猎捕一般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同第二款。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的区别:走私罪侧重将动物非法运输出境;本罪规制境内的猎捕、交易行为。若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应以走私罪定罪。
(2)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的区别:本罪对象为陆生或特定野生动物;第340条对象为水产资源,两罪对象不同。
(3)与非法狩猎(第二款)与猎捕珍贵濒危动物(第一款)的区别:第二款的对象是一般野生动物(非重点保护),量刑更轻;第一款针对重点保护物种,量刑更重。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解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入库编号:2023-03-1-344-001
裁判要旨:对于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考量涉案动物的濒危程度、野外种群状况、人工繁育情况、用途、行为手段和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具体而言,应考虑以下因素:
1.涉案动物的濒危程度和野外种群状况。一般而言,野生动物的濒危程度越高,其保护等级相应就越高,相应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越大。在定罪量刑时,除涉案动物的保护等级外,其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情况等因素亦应考虑。有些野生动物虽然规定的保护等级较高,但野外种群规模相对较大,濒危程度相对较低,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
2.涉案动物的人工繁育情况。对于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且养殖规模较大的物种的,在定罪量刑时应与人工繁育技术不成熟、养殖规模较小物种的犯罪有所区别。如果属于濒危程度较高、人工繁育技术不成熟、养殖规模较小的物种,确有特殊情况需要从宽处理的,亦应从严掌握;如果属于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且养殖规模较大的物种,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适当从宽。
3.涉案动物的用途。在办理破坏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时,应结合涉案动物的用途准确定罪量刑。如涉案动物系用于非法放生或者食用等目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依法从严。如涉案动物系用于科学研究、物种保护、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药用等合法用途的,在量刑时应与前者有所区别。
4.行为方式、手段和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具有以下情形的,在决定是否从宽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一是武装掩护或者使用军用、警用车辆等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二是妨害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三是造成野生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严重后果。四是引起重大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疫情风险。五是非法放生或者因动物逃逸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安全的。
关键词:刑事、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野生动物、人工繁育

案例标题:贡某平措等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11-1-344-001
裁判要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被告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被告人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案例标题:王某武等13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11-1-344-004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应当结合涉案野生动物的不同状况,确定侵权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责任。对于存活且符合放归条件的野生动物,优先采取野化放归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由侵权人承担相关饲养救治、放归实施等费用。
关键词:刑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物多样性、损害赔偿、野化放归

案例标题:施某华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11-1-345-002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审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对于无业、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可以引导其以环境整治、林业看护等环境保护公益劳动方式替代履行部分国家资源损失赔偿责任。
2.人民法院在确定劳务代偿方案时,应当明确环境保护公益劳动的地点、时间、期限、内容、属地监管责任等内容,确保劳务代偿工作价值量等值于生态修复费用、劳务代偿方案能够顺利执行,切实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司法理念。
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狩猎、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资源损失赔偿责任、劳务代偿

案例标题:易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11-1-345-003
裁判要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愿申请参加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人民法院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宣告缓刑的,可以在法律文书中明确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具体内容,交由社区矫正机构监督执行。
关键词:刑事、非法狩猎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社区矫正、生态环境公益劳动

案例标题:贾某培等4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入库编号:2024-11-1-344-002
裁判要旨:审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在依照涉案动物价值量刑的同时,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注意综合考量涉案动物受保护级别上调时间、濒危程度、种群数量是否平稳等因素。对于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关键词:刑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画眉鸟、罪责刑相适应

案例标题:汤某政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
入库编号:2024-11-1-344-003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非法猎捕,犯罪对象不同,犯罪行为不同,实际危害结果不同,分别符合刑法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犯罪构成的,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关键词:刑事、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对本条作出规定:
第三条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一只(头、条)以上;(三)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三只(头、条)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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