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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44之一条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名】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法条概括】
本条是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条款,规制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以情节严重为入罪门槛,设置一档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来物种引进的监管制度及本土生态系统的安全。外来入侵物种会与本土物种竞争,破坏食物链和生态平衡,造成生物多样性损失,危害农业、林业和自然生态。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规制三种行为:
(一)「非法引进」:未经批准从境外引入列入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动植物或微生物;
(二)「释放」:将已引进的外来入侵物种放生至自然环境;
(三)「丢弃」:遗弃外来入侵物种使其进入自然环境。
须「情节严重」方可入罪。

三、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有意放生外来物种),也可能包含因轻信不会造成危害的过失。

【法定刑分析】
本条设一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337条)的区别:第337条侧重引发动植物疫情;本罪侧重外来入侵物种对本土生态系统的结构性破坏,两罪可能竞合。
(2)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的区别:第344条是对本土珍贵植物的保护;本罪是防范外来物种的威胁,保护方向相反(一对外,一对内)。
(3)与污染环境罪(第338条)的区别:引入外来入侵物种通常不产生化学污染,两罪规制的危害机制不同。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易某华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
入库编号:2024-11-1-352-001
裁判要旨:1.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外来入侵物种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对于是否属于外来入侵物种,可以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予以确定。
2.在认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时,应当结合涉案外来入侵物种的种类、数量、价值、行为人违法行为次数、违法所得、涉案生态区位、危害后果等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关键词:刑事、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物种认定、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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