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罪名】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了三个罪名,分别规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伐、违规滥伐以及明知非法仍收购运输的行为,根据数量大小或情节轻重设置不同档次的法定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和森林生态环境。森林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水源涵养、防风固沙、碳汇等生态功能,盗伐、滥伐行为直接损害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国家的生态利益。
二、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款(盗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砍伐他人或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
第二款(滥伐):有采伐许可证,但超越许可范围采伐,或无证采伐自己所有的林木(情节符合滥伐认定标准),数量较大;
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仍予以收购、运输,情节严重。
三、犯罪主体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
盗伐林木罪:直接故意,且须有非法占有目的;
滥伐林木罪:直接故意(明知违规采伐仍实施);
非法收购运输罪:直接故意,且须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法定刑分析】
盗伐:第一档(数量较大)三年以下;第二档(数量巨大)三至七年;第三档(数量特别巨大)七年以上,各并处罚金。
滥伐:第一档(数量较大)三年以下;第二档(数量巨大)三至七年,各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第一档(情节严重)三年以下;第二档(情节特别严重)三至七年,各并处或单处罚金。
从重情形: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盗伐、滥伐的,从重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的区别:第344条保护珍贵树木和重点保护植物;本罪保护一般森林和林木资源,两罪保护对象的等级不同。
(2)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第264条)的区别:两高司法解释明确,林木属于财物,但盗伐属于破坏生产资料型行为,本罪为特别规定,不另以盗窃罪处理。
(3)与非法收购盗猎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的区别:第341条收购对象是野生动物;本罪收购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对象性质不同。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11-1-353-001
裁判要旨: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自愿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人购买林业碳汇并在碳市场注销。
关键词: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盗伐林木罪、替代性修复、碳汇认购
案例标题:伊某滥伐林木案
入库编号:2023-11-1-353-003
裁判要旨:滥伐林木类案件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并承诺按受损林木倍数补种树木用于生态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关键词:刑事、滥伐林木罪、“补植复绿”、滥伐林木、采伐许可证
案例标题:周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库编号:2023-11-1-354-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构成滥伐林木罪。行为人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关键词:刑事、滥伐林木罪、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侵权民事责任、生态环境、破坏生态、生态修复
案例标题:陈某滥伐林木案
入库编号:2023-11-1-354-002
裁判要旨:赔偿碳汇损失是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修复的一种方式,属于生态修复的范畴。行为人自愿承担碳汇赔偿弥补生态损害的,可在量刑时酌情从宽。
关键词:刑事、滥伐林木罪、森林碳汇、生态修复、量刑情节
案例标题:黄某某盗伐林木案
入库编号:2024-11-1-353-001
裁判要旨:盗伐林木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以及林木的所有权。只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被盗伐,就已经侵害了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即使被砍伐的林木全部未运离现场,应依法认定构成犯罪既遂。
关键词:刑事、盗伐林木罪、盗窃罪、法条竞合、既遂标准
案例标题:旦知某旦盗伐林木案
入库编号:2024-18-1-353-001
裁判要旨:自然保护区是自然保护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更为重要的生态功能,依法实行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对于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的行为,应当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判处较重刑罚,落实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
关键词:刑事、盗伐林木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重处罚
案例标题:彭某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
入库编号:2024-18-1-355-001
裁判要旨: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以行为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为主观要件。实践中,应当结合行为人对涉案林木的认知能力和涉案交易、运输行为的方式、特点,准确把握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妥当认定行为人对于涉案林木来源于盗伐、滥伐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对于行为人本身从事木材加工,熟知当地禁伐某类特定林木,且因收购非法采伐的此类林木受过行政处罚,仍收购同类林木的,应当认定为具有主观明知。
2.职业化、链条化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辐射范围广,涉案林木数量多,非法获利数额大,不仅对林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害,还成为持续引发非法采伐的诱因。对此类涉森林资源销赃犯罪行为的认定,应当准确评估实际社会危害,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要求。符合从重处罚、升档量刑条件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关键词:刑事、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明知、情节特别严重链条化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对本条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应认定为"盗伐"。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材积达到附表规定数量的,分别认定为"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应认定为"滥伐"……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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