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
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针对持有一定数量毒品但无法证明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情形,根据毒品种类和数量分两档处罚,最高可至无期徒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为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持有。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益。非法持有毒品具有潜在危害,国家对此予以刑事规制。
四、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且达到法定数量:
(一)持有而非来自合法渠道(如医疗、科研等);
(二)无法证明系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行为;
(三)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五十克以上为数量大;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冰毒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为数量较大。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数量大: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档(数量较大: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的区别:本罪是无法证明具体毒品犯罪行为时的"兜底"罪名;第三百四十七条要求能够证明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的具体行为。实践中,一旦证明存在这些行为,应按第三百四十七条定罪,而非本罪。
(2)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三百四十九条)的区别:本罪针对持有毒品本身;包庇罪针对帮助毒品罪犯逃避追究的行为。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欧阳某松非法持有毒品案
入库编号:2023-06-1-357-002
裁判要旨:从吸毒人员住处查获数量较大的毒品,但认定其实施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时,应当细致审查被告人的辩解和理由。如果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且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提出的被查获的毒品是其准备用于自己吸食的辩解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的,就不能认定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存在贩卖的故意。
关键词:刑事、非法持有毒品罪、吸毒人员、住处、贩卖毒品、自己吸食
案例标题: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入库编号:2023-06-1-357-003
裁判要旨: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在接收毒品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毒品发货人、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收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有证据证明接收毒品的人是利用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的贩毒者本人或其指使的人,则对接收毒品的人可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代收、物流寄递
案例标题:梅某苁容留他人吸毒案
入库编号:2023-06-1-365-003
裁判要旨: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是认定毒品犯罪数量的一般原则。但是,在行为人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期间毒品常规形态、重量发生变化时,存在两个毒品数量,直接关系定罪量刑。认定毒品数量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基本原则。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主观上不以制造毒品为目的,也不积极追究毒品重量增加,客观上亦未造成同宗毒品社会危害性的明显增加,而是为了便于吸食而改变毒品常规形态,添加非毒品物质的,应当以未添加非毒品物质时原始毒品数量认定,未达数量较大的,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关键词:刑事、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毒品物质、毒品数量
案例标题:王某华非法持有毒品案
入库编号:2024-06-1-357-001
裁判要旨: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购毒者向他人购买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法定定罪标准数量的毒品的,应以证据证实的购入毒品量认定其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数量,而不能以现场查获毒品的数量作为唯一认定标准。多次购毒,且每次购毒数量均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在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数量时应累计计算。
关键词:刑事、非法持有毒品罪、多次、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认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规定:
第五条 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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