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罪名】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两个独立罪名:一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二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赃罪。两罪均属事后帮助行为,若事先通谋则以毒品犯罪共犯论处。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自然人,缉毒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或其毒品、毒赃而实施帮助行为。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司法秩序以及对毒品犯罪的正常追诉活动。包庇和窝藏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查处,间接维护了毒品犯罪的流通链条。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包庇行为: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赃:为犯罪分子藏匿毒品或转移、隐瞒犯罪所得财物;
(三)事先通谋的,不构成本罪,而以毒品犯罪共犯论处。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二档(情节严重:被包庇者应判十五年以上、多次包庇、严重妨害追诉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规则:缉毒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事先通谋者以毒品犯罪共犯论处。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窝藏、包庇罪(第三百一十条)的区别:本罪专针对毒品犯罪分子;第三百一十条属一般性窝藏包庇犯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毒品犯罪的包庇行为适用本条。
(2)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共犯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事先通谋。事先通谋则为共犯;事后帮助方构成本罪。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规定:
第六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近亲属,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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