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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50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对制毒物品(前体化学品)的管控,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或走私制毒物品的行为入罪,并规定明知用于制造毒品而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共犯论处。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所涉物品属于制毒原料或配剂而实施相关行为。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制秩序。制毒物品(前体化学品)是毒品制造的必要原料,对其实施管控是从源头遏制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非法生产、买卖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达到情节较重;
(二)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走私行为);
(三)须情节较重才构成犯罪,情节轻微可不追刑责。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情节较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档(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特别规则: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共犯论处;单位犯罪并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的区别:本罪针对制毒物品(前体化学品),尚未直接制造毒品;第三百四十七条针对毒品本身。若明知他人用于制毒而提供制毒物品,则升格为制造毒品罪共犯。
(2)与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三条)的区别:走私制毒物品有专项规定,不适用普通走私罪,适用本条。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房某安、许某财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入库编号:2023-05-1-360-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制毒物品,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方式、过程、制毒物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其年龄、文化程度、生活状况、职业背景,综合审查各方面证据后予以认定。
关键词:刑事、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麻黄素、主观明知、制毒原料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规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重":(一)麻黄碱等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二)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三)三氯甲烷、乙醚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等。达到上述标准最低值50%且有曾受刑事处罚、二年内受行政处罚、组织五人以上等情形之一,亦认定为"情节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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