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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罪名】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对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实施管控,将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上述物品数量较大的行为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而实施相关行为。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繁殖材料的管制秩序,旨在从源头切断毒品原植物的种植链条。

四、犯罪客观方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或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且数量较大(参照司法解释: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

【法定刑分析】
唯一档次(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三百五十一条)的区别:本罪针对种子和幼苗的流通环节(买卖、运输、持有);第三百五十一条针对实际种植行为。两罪保护的法益相同,但规制的行为阶段不同。
(2)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的区别:种子、幼苗不是毒品本身,适用本条;若已是成品毒品则适用第三百四十七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规定:
第十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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