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特殊主体(合法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人员)违反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管制药品的犯罪,并区分提供给吸毒人员(本条处罚)与提供给毒贩或牟利提供(按第三百四十七条处罚)的不同情形。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依法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的人员(如医务人员、药品生产管理人员等)。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明知对方是吸毒人员仍提供管制药品,或以牟利为目的提供。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制秩序,以及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行为人滥用职权,将合法渠道的管制药品提供给吸毒人员,破坏了管制制度。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行为人具有合法从事管制药品相关业务的身份;
(二)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人员提供能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三)若向毒贩提供或以牟利为目的提供,则按贩毒罪(第三百四十七条)处罚,更为严重。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向吸毒人员提供,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档(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升格处罚:向毒贩提供或以牟利为目的提供,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条定罪(最高死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的区别:本罪特点在于提供者为合法持有药品的特殊主体,且不以牟利为目的;若以牟利为目的则直接适用第三百四十七条。
(2)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本罪专指向吸毒人员提供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更为广泛,本罪属特别法,优先适用。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杨某、刘某妨害兴奋剂管理案
入库编号:2025-18-1-367-001
裁判要旨:1.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兴奋剂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对于是否属于兴奋剂,应当根据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兴奋剂目录予以确定。
2.认定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结合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对象、涉及人次、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及行为人主体身份等综合考量,妥当作出判断。
3.对于是否属于“兴奋剂”“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以结合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等作出认定。
关键词:刑事、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使用兴奋剂、兴奋剂目录、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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