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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55之一条 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 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罪名】
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罪;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两个涉兴奋剂犯罪的罪名,针对在国内外重大体育竞赛中引诱、教唆、欺骗或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设置刑事责任,保护体育竞技公平。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通常为教练员、团队管理人员、体育组织人员等)。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明知兴奋剂属于违禁物品,仍实施引诱、教唆等行为。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体育竞技的公平秩序和运动员的身体健康权。使用兴奋剂破坏竞赛公平,同时对运动员健康造成损害。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引诱、教唆、欺骗:以劝说、蒙骗等方式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重大体育竞赛;或明知将参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
(二)组织、强迫:有组织地安排或以强制方式迫使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三)须情节严重方构成犯罪(一般指影响范围广、强迫手段恶劣或多次实施等);
(四)须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相关联。

【法定刑分析】
基本档(引诱、教唆、欺骗或明知提供,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从重处罚: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依照前款从重处罚(仍在三年以下范围内从重)。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三条)的区别:本罪针对兴奋剂(体育竞赛违禁品);第三百五十三条针对毒品。兴奋剂与毒品是不同的管制物品,适用不同条文。
(2)与强迫他人吸毒罪(第三百五十三条)的区别:两者均含强迫因素,但本罪对象是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侵害的是竞技公平和运动员健康,适用本条。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杨某、刘某妨害兴奋剂管理案
入库编号:2025-18-1-367-001
裁判要旨:1.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兴奋剂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对于是否属于兴奋剂,应当根据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兴奋剂目录予以确定。
2.认定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结合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对象、涉及人次、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及行为人主体身份等综合考量,妥当作出判断。
3.对于是否属于“兴奋剂”“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以结合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等作出认定。
关键词:刑事、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使用兴奋剂、兴奋剂目录、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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