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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56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罪名】
毒品再犯(量刑规则,不独立成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从重处罚规则,凡曾因毒品罪被判刑后再犯本章所列任何毒品罪的,一律从重处罚,体现对毒品再犯的严厉打击政策。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适用主体
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无论刑罚轻重)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再次实施毒品类犯罪。

三、适用范围
本条为量刑规则,适用范围为本章(第六节,毒品犯罪)所有罪名,即第三百四十七条至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的全部犯罪。

四、适用条件
(一)前提:曾因毒品罪被判过刑(刑事处罚,包括缓刑);
(二)再犯:又犯本章规定之罪;
(三)无需满足累犯的五年间隔要求,终身适用;
(四)从重幅度: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量刑。

【法定刑分析】
本条无独立法定刑,为量刑规则。效果是在所犯新罪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与一般累犯(第六十五条)的区别在于:毒品再犯无时间限制,超过五年再犯毒品罪,仍须从重处罚(一般累犯超过五年则不适用)。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累犯(第六十五、六十六条)的区别:本条是特别法,专针对毒品犯罪再犯,不受五年时限限制;普通累犯须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两者可能并存,但适用本条时无需同时满足累犯条件。
(2)本条属量刑规则,不单独定罪,须结合具体毒品犯罪条文适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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