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罪名】
本条为定义性条款,不独立设罪
【法条概括】
本条对刑法中"毒品"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列举典型毒品种类,并规定毒品数量的计算标准为实物总量而非纯度折算,为毒品犯罪的认定提供基础依据。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本条为定义条款,不独立设定犯罪构成,其内容为:
一、毒品的范围
(一)法定列举: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
(二)兜底规定: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国家定期发布的管制目录中的新型毒品)。
二、毒品数量计算规则
毒品数量按查证属实的实物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即不论毒品是否掺假,均按毛重计算,不做纯度换算处理。
【法定刑分析】
本条为定义性规定,无法定刑。适用时结合毒品具体种类和数量,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条至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本条不设罪名,其功能是为本章各条款提供"毒品"的统一定义标准,并说明数量认定规则,是毒品犯罪认定的基础性规范。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范某某贩卖毒品案
入库编号:2023-06-1-356-015
裁判要旨:γ-羟丁酸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新近发现被添加在饮料、酒水中伪装成饮品,毒品属性辨识度低,易于被青少年滥用,属新型液态毒品。对新型液态毒品犯罪,除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为了隐蔽运输而临时改变毒品常规形态的情形外,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数量。对新型毒品犯罪应注重强化打击处理,依法严惩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饮品、食品等危害青少年健康的犯罪行为。对新型毒品犯罪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应严格把握从宽处罚情节的适用幅度,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且不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关键词:刑事、贩卖毒品罪、新型液态毒品、毒品数量、刑罚适用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能否作为认定毒品依据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17〕1号)规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列明的物质,可以作为认定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依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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