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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59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将以非强制手段劝导、为卖淫提供场所或居间介绍的行为入罪,对引诱幼女卖淫设置更重的法定刑(五年以上)。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对方将从事卖淫活动仍实施引诱、容留或介绍。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助长了卖淫嫖娼活动,破坏了社会道德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引诱:以金钱、利益等方式诱使他人从事卖淫;
(二)容留:提供场所供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三)介绍:从中撮合,为卖淫者和嫖娼者牵线搭桥;
(四)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无需情节严重,直接适用加重处罚条款。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档(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组织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的区别:本罪缺乏系统性组织管理特征,行为分散;组织卖淫具有规模化管控,对多名卖淫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支配。
(2)与传播性病罪(第三百六十条)的区别:本罪涉及对卖淫活动的中间环节;传播性病罪是卖淫、嫖娼者本人明知患有严重性病仍继续卖淫嫖娼,保护的法益为公共卫生。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吴某某、鲁某某容留卖淫案
入库编号:2023-02-1-371-001
裁判要旨:1.“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后果的可预测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最直接的内心动因,就是希望能以自己的认罪换取量刑上的从宽,如果从宽预期不明确,其难以判断早、晚认罪的区别,认罪的动力必然大大减弱。
2.“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的要求,在我国刑法总则、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及201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均有体现,对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与国家和被害人和解,减少控辩对抗,缩短诉讼周期,节约国家追诉犯罪成本和实现被追诉人自我救赎均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越早、从宽越多”是一个原则,具体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仍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结合认罪的价值和意义综合考量,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关键词:刑事、容留卖淫罪、认罪认罚、早认罪、晚认罪、刑罚评价原则

案例标题:赵某某等人引诱幼女卖淫、引诱、介绍卖淫案
入库编号:2023-02-1-372-001
裁判要旨:1.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果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不实行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面区分引诱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1)在犯罪的主观意图方面,引诱卖淫是为了让原本不从事卖淫活动的人自愿进行卖淫活动;介绍卖淫则是在从事卖淫和嫖娼活动的卖淫活动人员之间撮合性交易。(2)在犯罪对象方面,引诱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不从事卖淫活动的人;介绍卖淫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从事卖淫活动或者打算从事卖淫的人。(3)在犯罪的外在表现方面,引诱卖淫通常表现为对他人进行拉拢、怂恿、劝说,从而达到使他人从事卖淫的目的;介绍卖淫则是在卖淫人员和嫖客之间引荐、撮合,一般要与双方接触,但也不排除单方介绍行为。
2.引诱幼女卖淫罪是行为犯,对行为犯而言,当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既遂。引诱幼女卖淫罪通常涉及以下阶段: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引诱幼女——幼女同意卖淫——性交易成功。将第二阶段即幼女同意卖淫作为既遂标准,符合行为犯的理论基础,在行为人的引诱下幼女同意从事卖淫活动,已对幼女的身心造成腐蚀并破坏了社会良好风尚,已经造成了伤害,至于卖淫成功与否,是幼女同意卖淫的自然延伸,是犯罪后果的进一步体现,可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但不影响既遂的认定,同时将此阶段作为既遂标准也方便实务操作,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3.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具有不同的犯罪构成,前者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后者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或成年妇女,虽然二者的犯罪手段、行为后果等存在相同的地方,但因侵犯的客体不同,法律规定为不同的犯罪。如果行为人既引诱了幼女卖淫,又引诱已满14周岁的少女或妇女卖淫,不仅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还构成引诱卖淫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关键词:刑事、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介绍卖淫罪、既遂、未遂、未成年人

案例标题:曾某某、陈某某介绍卖淫案
入库编号:2023-05-1-371-001
裁判要旨: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辩护人虽作突破量刑建议的辩护,并不导致具结书无效。辩护人突破量刑建议的辩护,仅为履行独立辩护职责,最终的刑事责任依然由被告人承担。当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比已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确定的刑事处罚更轻的量刑辩护,仅是履行独立辩护权的表现。只要被告人始终认罪认罚,就不能因为辩护人基于辩护职责提出较轻刑罚的辩护意见,从而视为被告人不愿意认罪认罚、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效,并让被告人对已明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预期落空。
关键词:刑事、介绍卖淫罪、认罪认罚、辩护人、量刑建议、具结书、效力

案例标题:阎某粤介绍卖淫案
入库编号:2023-05-1-371-002
裁判要旨:1.行为人线上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致他人线下达成卖淫嫖娼交易,但并未对卖淫嫖娼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控制行为,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罪。
2.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确实促成一定数量的卖淫嫖娼人员达成交易的,可适用介绍卖淫罪追究责任。在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介绍卖淫罪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介绍卖淫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QQ”网络建群、线上介绍他人卖淫嫖娼、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线下达成卖淫嫖娼交易

案例标题:牟某宏、王某强容留卖淫案
入库编号:2024-02-1-371-001
裁判要旨:容留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认定房屋出租者是否构成容留卖淫罪,关键要把握出租者的主观故意,即其是否明知承租人租赁房屋是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如在案证据证实房屋出租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出租房屋,为对方容留卖淫创造条件、提供帮助的,可认定构成容留卖淫罪的共同犯罪。
关键词:刑事、容留卖淫罪、主观明知、共同犯罪

案例标题:王某余、秦某英容留卖淫案
入库编号:2024-18-1-371-001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与之不同,所收集的言词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得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应当重新收集或者予以转化。对重新收集或者转化的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收集证据材料,亦应适用上述规则。
关键词:刑事、容留卖淫罪、言词证据、行政执法、刑事诉讼、证据资格

案例标题:耿某娟容留、介绍卖淫案
入库编号:2024-18-1-371-002
裁判要旨:1.界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系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将卖淫人员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形成卖淫团体,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或者控制,需要具备组织行为及规模要求,即被组织的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
2.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所组织的卖淫人员,不仅要求数量达到三人以上,还应当在时间上具有重合性,即至少有三人以上卖淫人员同时在某一时间段内受到行为人的管理或控制,形成稳固的卖淫团体,体现组织卖淫的“组织性”。
关键词:刑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组织性、同一时间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包括: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或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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