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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60条 传播性病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罪名】
传播性病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传播性病罪,针对明知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继续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行为,以刑事手段遏制性病通过此类途径扩散,保护公共卫生安全。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从事卖淫或嫖娼活动的人员,且患有法定严重性病。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继续卖淫、嫖娼,具有放任或希望危险发生的故意。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秩序,即不特定他人免受严重性病传播的权利。卖淫、嫖娼中传播严重性病,对公共健康造成重大威胁。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行为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经医疗诊断确认);
(二)明知患病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或嫖娼活动;
(三)行为本身就具有高度传播危险性,无需实际发生传播后果。

【法定刑分析】
唯一档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四条)的区别:本罪保护的是不特定公众的公共卫生安全,行为对象不特定;故意伤害罪针对特定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权,主观上须有伤害故意。实践中若确已造成他人感染,可能与故意伤害罪存在竞合问题。
(2)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的区别:本罪主体是卖淫、嫖娼者本人;第三百五十九条是中间参与者(引诱、容留、介绍者)。两罪可以并存,如容留者明知对方患有严重性病仍容留从事卖淫,可能同时触犯两条。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王某传播性病案
入库编号:2023-06-1-373-001
裁判要旨:艾滋病属于危害性与梅毒、淋病相当的严重性病,属于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严重性病”。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卖淫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传播性病罪、卖淫、明知、艾滋病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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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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