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情节设三档处罚(最高无期徒刑),同时规定为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的行为的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且须具有「牟利目的」——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是本罪成立的主观要素,无牟利目的则可能适用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文化管理秩序和社会公众的精神文明环境。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污染社会文化环境,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制作:制造、生产淫秽物品;
(二)复制:复制淫秽物品(光盘、图片等);
(三)出版:以出版形式发行淫秽书刊;
(四)贩卖:以营利目的销售淫秽物品;
(五)传播:通过网络、邮件等渠道散布淫秽内容;
(六)以牟利为目的为要件。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档(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档(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提供书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明知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依照第一档处罚(并处罚金,不单处)。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四条)的区别:本罪须以牟利为目的;第三百六十四条是无牟利目的的传播,量刑较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牟利目的是关键区分点。
(2)与组织淫秽表演罪(第三百六十五条)的区别:本罪针对制作、流通淫秽物品;第三百六十五条针对现场淫秽表演的组织行为。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入库编号:2023-02-1-374-001
裁判要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典型的选择罪名。确定选择性罪名时,应当做到罪名能够尽量涵盖行为人的具体犯罪构成事实。
对于淫秽物品数量的考量应当考虑犯罪的本质以及社会危害性。犯罪惩处的对象是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在于其对法益的侵害。当被告人的行为尚未对社会造成危害时,法律应保持审慎、谦抑的态度。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所拥有的视频都是用于复制、贩卖牟利,违反了推定允许合理解释和反证的规则。
关键词:刑事、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淫秽物品数量
案例标题:彭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入库编号:2023-04-1-374-001
裁判要旨: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量刑情节判定时,两高解释使用了“物品数量”、“实际被点击数”、“注册会员数”、“违法所得”等各种指标;指标背后的精神是在各种复杂的现实案件情形下尽可能衡量淫秽物品的真实传播量级和获利情况,以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应用“实际被点击数”等指标时,也应遵循此精神,以真实传播量级作为着眼点和落脚点。
2.真实传播量级应结合互联网特征,将淫秽作品视为整体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如果案件环境下具有类似作用的其他指标,例如某网络视频的实际观看人数,也可以作为估算“实际被点击数”、判定真实传播量级的工具。
关键词:刑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淫秽作品、整体、实际被点击数
案例标题:陈某明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入库编号:2023-04-1-374-002
裁判要旨:被告人虽无牟利目的,客观上也未获得报酬,但在明知他人建立淫秽网站收取广告费牟利,仍申请成为网站的版主,对网站进行管理、编辑和维护,从而吸引更多的网民进行点击和浏览,其行为对他人的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被告人行为完全符合帮助犯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从犯。
关键词:刑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主犯、帮助犯
案例标题:梁某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入库编号:2023-05-1-374-001
裁判要旨:认定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标准是淫秽视频文件的个数,而非淫秽视频载体的个数。网络云盘本身并非文件,而是文件的存储中介和载体,应当以网络云盘中实际存储的淫秽视频文件数量来认定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
贩卖含有淫秽电子信息的网络云盘类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明确规定,对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案件,量刑时,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如行为人具有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范围广、获利多或者有前科等严重情节的,仍可判处重刑。
关键词:刑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数量认定、量刑、网络云盘
案例标题:深圳市某播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入库编号:2023-06-1-374-001
裁判要旨:认定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客观上主要应当审查是否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主观上主要看对参与淫秽视频传播是否存在明知,是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关于“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应该充分考虑该原则所保护的社会价值、适用范围,结合具体行为及传播内容进行理解。在提供P2P视频技术服务和缓存技术等服务时,虽然客观上没有对视频内容进行选择,但当其明知自己的P2P视频技术服务被他人用于传播淫秽视频,自己的缓存技术等服务被利用成为大量淫秽视频的加速传播工具,本身有义务、有能力阻止而不阻止时,就不可能再获得“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出于牟利目的,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放任他人利用某播网络系统大量传播淫秽视频,且放任自己的缓存服务器介入淫秽视频的传播,在使用技术的过程中明显存在恶意,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刑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技术中立、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案例标题:龚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入库编号:2024-04-1-374-001
裁判要旨:利用云技术、AI技术、爬虫等新兴技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情节认定不宜简单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数量标准,还应综合考量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全案事实、情节作出判断,做到罪责刑相一致。
关键词:刑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爬虫技术、数量、情节认定、量刑
案例标题:孔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入库编号:2024-04-1-374-002
裁判要旨:利用新兴网络信息技术进行贩卖淫秽物品相关活动的,不应单纯以淫秽视频的数量认定情节,还应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等事项,综合评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准确定罪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如网络云盘的涉案淫秽电子信息往往数量巨大,但其又是在相对比较封闭的网络空间,往往传播范围、获利数额不大。如按照司法解释的量刑标准,则此类案件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畸重。故对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案件,量刑时,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
关键词:刑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责刑相适应、网络云盘特殊性、传播数量
案例标题:张某某等人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入库编号:2024-04-1-374-003
裁判要旨:认定淫秽物品性质,应遵循整体性原则和社会一般人标准,结合行为时的文化语境,对涉案物品是否具有诲淫性以及科学艺术价值进行判断。
关键词:刑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认定主体、社会一般人标准
案例标题:钱某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入库编号:2024-18-1-374-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偷拍他人在私密空间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文件,以贩卖、传播方式予以传播,该偷拍视频具有描绘性行为、宣扬色情的客观属性,符合刑法关于“淫秽物品”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以牟利为目的提供互联网链接,使他人可以通过偷拍设备实时观看或者下载视频文件的,也属于该罪的“贩卖、传播”行为。
关键词:刑事、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私密空间偷拍他人性行为、淫秽物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制作、复制的淫秽电影、表演类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或者淫秽图片二百张以上,或者其他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相应标准,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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