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罪名】
传播淫秽物品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无牟利目的),分为一般传播(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和组织播放(情节严重处三年至十年)两类情形,对向未成年人传播从重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但不以牟利为目的(有牟利目的适用第三百六十三条)。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精神文化管理秩序,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传播:散布、分享淫秽书刊、影片、图片等,须情节严重(如传播范围广、数量大、多次传播等);
(二)组织播放:有组织地放映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刑罚更重;
(三)制作后组织播放,从重处罚;
(四)向未成年人传播,从重处罚。
【法定刑分析】
一般传播(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不含罚金)。
组织播放:
第一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档(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重处罚:制作后组织播放;向未成年人传播。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三百六十三条)的区别:本罪无牟利目的,量刑轻;第三百六十三条须以牟利为目的,量刑重(最高无期徒刑)。
(2)与组织淫秽表演罪(第三百六十五条)的区别:本罪是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等非现场行为;第三百六十五条是组织现场淫秽表演,行为形式不同。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冷某超传播淫秽物品案
入库编号:2023-04-1-376-001
裁判要旨:论坛一般由站长(创始人)创建,并设立各级管理人员对论坛进行管理,维护论坛的日常事务。这些管理者根据不同的级别大致分为超级版主(有的称“总版主”)、版主、子版主等,不同级别的管理者拥有不同的管理权限。版主们是网页版面和即时通讯的实际监控者,主要职责在于维护网站发帖秩序并监督其所辖子版块版主的工作。版主的行为能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主观上明知是淫秽信息,客观上存在允许或放任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淫秽物品而传播,并且不以牟利为目的。对于版主来说,他们享有特殊的权限,能够接触到更广泛的资源,因此,他们可以通过对所管理的网站、论坛、版块行使管理权限,为淫秽信息制造和维护传播环境。具体表现为:明知所管理的网站、论坛、版块是淫秽网站、论坛、版块,仍从事管理工作,维护该淫秽网站、论坛、版块的正常运行;虽然其所管理的网站、论坛、版块并非专门的淫秽网站、论坛、版块,但其明知存在含有淫秽电子信息的主题帖,仍对该主题帖进行编辑、加精等操作,为淫秽信息的传播提供环境,鼓励淫秽信息上传者;明知所管理的网站、论坛、版块中存在淫秽电子信息,但对涉及淫秽信息的主题帖不予及时删除,对淫秽信息的传播持纵容、默许的态度。二是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数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规定版主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时对数量标准放宽了要求,将标准相应上调。版主所管理的网站、论坛、版块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达到如下标准之一,即可对版主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1)淫秽视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2)淫秽音频五百个以上的;(3)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一千件以上的;(4)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5)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或者分别达到下面两项以上标准:(1)淫秽视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2)淫秽音频二百五十个以上的;(3)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五百件以上的;(4)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二万五千次以上的;(5)注册会员达到五百人以上的。此外,应当注意,计算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应有一定的时间、空间界限:空间上,应以行为人参与管理的版块为限。由于版主的级别不同,所管理的版块层次也有所差别。对于最低层次的版主,其所涉及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自然只计算其所实际参与管理的版块;而对于较高层次的版主、总版主,则应计算其直接管理的版块,也计算其通过监督下设子版主工作而间接参与管理的子版块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时间上,应以行为人担任版主的期间作为计算区间。既要计算行为人在此期间由其本人上传和编辑的淫秽电子信息数量,也要计算在此期间虽然不是其主动上传和编辑,但因其采取默许态度而上传到其管理论坛中的淫秽电子信息。
关键词:刑事、传播淫秽物品罪、网站版主
案例标题:黄某东传播淫秽物品案
入库编号:2024-04-1-376-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仅为获取淫秽网站“金币”用于观看淫秽视频而上传大量淫秽视频的,其传播淫秽物品并未收取或者获得相关财物,所得利益仅是获得观看其他淫秽视频的资格,不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牟利”目的。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刑事、传播淫秽物品罪、淫秽视频、平台“金币”、牟利目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一万次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次数标准,但实际传播对象人数达五百人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照本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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