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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65条 组织淫秽表演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
组织淫秽表演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组织淫秽表演罪,将组织现场性表演的行为入罪,根据情节轻重设两档处罚,最高十年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须为「组织者」(非表演者本人)。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明知是淫秽表演仍予以组织。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文化管理秩序。淫秽表演直接污染社会文化环境,具有较强的公开性危害性。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组织」行为:有组织、有安排地策划、筹备、实施淫秽表演活动;
(二)「淫秽表演」:以现场方式实施的淫秽性表演;
(三)须为组织者,表演者一般不适用本条。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档(情节严重:多次组织、规模较大、强迫表演者参与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四条)的区别:本罪是组织现场淫秽表演;第三百六十四条是传播淫秽物品(录像、图片等非现场形式)。两罪的行为方式有本质区别。
(2)与组织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的区别:本罪是组织现场淫秽表演,表演不以性交换金钱为核心;组织卖淫罪的目的在于商业性性交易。但实践中两者有时交叉,可能数罪并罚。

【相关案例】
案例标题:陈某、董某江等人组织淫秽表演案
入库编号:2023-04-1-378-001
裁判要旨:1.主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时在线色情直播应认定为“表演”。
淫秽表演中的“表演”,应为人的行为、动作的外在即时展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兴的互联网直播已经取代了传统的舞台表演形式,线上直播表演已成主流。本案中,色情主播利用线上直播平台,穿着暴露、言语挑逗,暴露性器官等,在直播时进行自慰或性行为表演,同时向不特定多数会员收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应认定为淫秽表演。此外,观看淫秽表演的受众在本案中,也从传统舞台观众席转移至手机屏幕前。“舞台”之上的表演以音视频方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媒介,实时传播至各受众同步观看,此种一“屏”之隔的状况,不影响对淫秽表演的认定。
2.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主体应向互联网平台创设、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以及主播招募、管理等方向延伸。
组织淫秽表演的“组织”,应指行为人策划、指挥、招募、强迫、引诱、安排进行淫秽表演,也包括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行为,其目的在于进行淫秽色情表演。但现阶段,传统刑事犯罪已向互联网领域延伸,出现了有别于一般“线下”场地组织淫秽表演的不典型互联网犯罪行为。本案中,“一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负责直播平台技术开发、软件维护等,经与董某江等人合谋,创设多款聊天直播软件供组织淫秽表演使用,借此参与色情直播的获利分成。公司技术人员唐某提供具体技术支持,进而非法获利。陈某、唐某的行为是对组织淫秽表演“舞台”的创立、策划,以提供技术支持;董某江、戴某连、李某等人投资陈某创设的多款聊天直播软件,组织客服管理团队、招募色情主播,亦参与色情直播的获利分成;客服管理团队成员胡某航、郭峰、何某、朱某钱、刘某、张某等人在董某江、戴某连、李某指使下,在直播平台内为色情主播直播、在线观众观看提供管理、服务职能。上述对直播平台的投资创设和技术开发、维护,对色情主播的招募和管理,对直播具体内容的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对组织淫秽表演行为的策划、指挥和安排等特征,均应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具体技术人员以及客服管理团队人员,因在整体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关键词:刑事、组织淫秽表演罪、直播平台、淫秽主播

案例标题:重庆某问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及郑某等人组织淫秽表演案
入库编号:2023-04-1-378-002
裁判要旨: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视频多次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的是淫秽表演组织者的刑事责任,该罪的客观方面包含组织行为和淫秽表演行为两个核心要素,单位亦可构成该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的是淫秽物品传播者的刑事责任,在客观方面传播行为和传播的对象为淫秽物品两个核心要素,单位亦可构成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同属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但两罪在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均存在差异: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关注点在于组织行为和淫秽表演行为,追究的是淫秽表演组织者的刑事责任;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关注点则在于与淫秽物品相关的传播行为,追究的是淫秽物品传播者的刑事责任。
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人员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淫秽表演,此种淫秽表演行为与观看行为系同步进行,且表演者的淫秽表演内容要视观看者(网站付费会员)在网站上充值购买的虚拟礼物价值而定。因此,尽管观看者实际上观看的是表演者的淫秽表演视频电子信息,但表演者这种即时性的同步淫秽表演行为应被视为表演行为,而不应被视为传播(作为淫秽物品的)淫秽电子信息的传播行为,因为后者通常是以既有的淫秽电子信息为传播对象。所以,通过网络视频组织人员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按照协议和分工组织淫秽表演,依法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各被告人作为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对单位犯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刑事、组织淫秽表演罪、单位犯罪、共同犯罪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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