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刑法学习 第367条 淫秽物品的定义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罪名】
本条为定义性条款,不独立设罪

【法条概括】
本条对"淫秽物品"作出明确界定,划定了淫秽物品的范围,同时规定两类排除情形(医学科学著作和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为认定第三百六十三至三百六十六条所涉犯罪提供基础性标准。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本条为定义性条款,不独立设定犯罪构成:

一、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
(一)必须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
(二)具有诲淫性(即以挑起淫欲、引发淫乱为目的或效果);
(三)载体形式: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物品(含电子数据)。

二、排除情形
(一)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即便涉及人体或性行为,若以传授科学知识为目的,不视为淫秽物品;
(二)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以艺术创作为目的、具有较高文艺价值的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法定刑分析】
本条为定义性规定,无法定刑。适用时结合第三百六十三至三百六十六条的具体条款定罪量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本条的功能是为本节各淫秽物品犯罪提供"淫秽物品"的统一认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区分合法出版物与淫秽物品的依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