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罪名】
本条为定义性条款,不独立设罪
【法条概括】
本条对"淫秽物品"作出明确界定,划定了淫秽物品的范围,同时规定两类排除情形(医学科学著作和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为认定第三百六十三至三百六十六条所涉犯罪提供基础性标准。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本条为定义性条款,不独立设定犯罪构成:
一、淫秽物品的认定标准
(一)必须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
(二)具有诲淫性(即以挑起淫欲、引发淫乱为目的或效果);
(三)载体形式: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物品(含电子数据)。
二、排除情形
(一)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即便涉及人体或性行为,若以传授科学知识为目的,不视为淫秽物品;
(二)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以艺术创作为目的、具有较高文艺价值的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法定刑分析】
本条为定义性规定,无法定刑。适用时结合第三百六十三至三百六十六条的具体条款定罪量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本条的功能是为本节各淫秽物品犯罪提供"淫秽物品"的统一认定标准,是司法实践中区分合法出版物与淫秽物品的依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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