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罪名】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区分故意与过失,根据破坏对象的重要程度和后果严重程度设置不同刑档,战时从重处罚。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包括军人和平民)。
二、犯罪主观方面
可以是故意(处罚更重),也可以是过失(须造成严重后果方追责)。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装力量建设和国防军事安全。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是国防力量的物质基础,破坏这些设施直接危害国防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二)区分一般设施(处三年以下)和重要设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最高死刑);
(三)过失破坏须造成严重后果或特别严重后果;
(四)战时犯罪,从重处罚。
【法定刑分析】
故意破坏一般设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故意破坏重要设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过失破坏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过失破坏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从重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区别:本罪专针对军事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罪针对民用电力设施。两罪在侵犯客体(国防安全vs公共安全)和保护对象上有本质区别。
(2)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百七十五条)的区别:本罪针对武器装备等具有军事意义的财物;故意毁坏财物罪针对公私财物,本罪危害更为严重,处罚更重,属特别法。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