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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70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七十条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故意或过失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的犯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设三档处罚(故意最高死刑),并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则。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本罪(单位限于故意犯罪部分)。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而提供;
过失犯罪:应当知道而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战斗力保障制度和国防安全。不合格武器装备危及军人的生命安全和部队的军事行动能力。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故意:明知不合格,仍提供给武装部队使用;
(二)过失:未尽质量审查义务,提供不合格装备,须造成严重后果;
(三)单位犯罪适用双罚制。

【法定刑分析】
故意犯罪:
第一档(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二档(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档(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过失犯罪:
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判处罚金,责任人员依故意条款处罚。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区别:本罪特指军用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侵害的是国防军事安全;第一百四十六条针对民用产品,侵害的是消费者安全。本罪属特别法,优先适用。
(2)与诈骗罪的区别:若同时存在虚假合同骗取军方资金的行为,可能与诈骗罪数罪并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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