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罪名】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两个独立罪名: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和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两罪均区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分别量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须参与聚众活动(区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故意实施冲击军事禁区或扰乱军事管理区的行为。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正常秩序,以及国防军事安全。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是国防的重要保障区域,侵犯其正常秩序直接威胁国家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须聚众(多人)、冲击(进入或强行进入)、军事禁区,且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
(二)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须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三)两罪仅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一般参与者不追责。
【法定刑分析】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
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一条)的区别:本罪冲击的是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侵害的是国防安全;第二百九十一条针对一般公共场所。两罪的侵犯客体不同,本罪危害更大,刑罚更重。
(2)与非法侵入军事禁区罪(第三百七十二条前款参照)的区别:本罪须「聚众」;个人冲击或侵入则涉及其他相关条文。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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