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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将冒充军人身份骗取各种非法利益的行为入罪,根据情节设两档处罚,最高十年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非军人)。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故意冒充军人身份进行欺骗活动。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威信(军队形象和公信力),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破坏了军队的正面形象。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冒充军人」:以军人身份自居,穿着军服、出示伪造证件等;
(二)「招摇撞骗」:利用冒充军人的身份,到处欺骗,谋取非法利益(金钱、财物、性、权利等);
(三)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不要求实际取得利益。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档(情节严重:多次冒充、骗取大量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区别:两罪都有欺骗因素,但本罪专门针对冒充军人的欺骗行为,侵害的是军队威信和社会管理秩序;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专指骗取财物,两者在主观目的和侵害客体上有所不同。若冒充军人同时骗取财物,一般按数额较大时以诈骗罪处理,本罪为特别法。
(2)与招摇撞骗罪(第二百七十九条)的区别:第二百七十九条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本罪专指冒充军人,两罪并列,不适用同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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