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罪名】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两个罪名: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和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须情节严重方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非军人)。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煽动者故意散布煽动性言论;雇用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仍予雇用。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兵员管理秩序和军队战斗力。煽动逃离破坏军心,雇用逃兵则为军人逃离提供了物质条件,两者均危害军队的组织纪律。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煽动军人逃离部队:以各种方式(口头、文字等)鼓动、引诱现役军人擅自离队;
(二)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明知是擅自离队的军人,仍为其提供工作或雇用关系;
(三)两种行为须情节严重(如煽动多人、造成部队减员、长期雇用逃兵等)方追责。
【法定刑分析】
唯一档次(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逃离部队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四百三十五条)的区别:逃离部队罪是军人本人的行为;本罪是第三方的煽动或雇用行为。两者侵害主体不同,可以并存。
(2)与煽动犯罪罪(第二百九十二条之一)的区别:本罪专针对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第二百九十二条之一是一般煽动犯罪,本罪属特别法,优先适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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