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七十六条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两个战时特有罪名:一是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征召或逃避军事训练;二是公民战时拒绝或逃避服役,均须情节严重方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第一款:预备役人员(具有预备役军人身份);
第二款:普通公民(在法定兵役年龄内、国家依法征兵服役的对象)。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拒绝或逃避征召、服役,具有明显的反抗意志。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战时兵员动员制度。战时征召制度是保障国防安全的重要机制,拒绝征召和服役直接破坏军队战时动员能力。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须在「战时」条件下(国家宣布处于战争状态或军事对抗期间);
(二)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
(三)普通公民拒绝、逃避服役;
(四)须情节严重(如长期拒绝、影响动员计划等)。
【法定刑分析】
预备役人员拒绝征召(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普通公民拒绝服役(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逃离部队罪(第四百三十五条)的区别:本罪针对应征未入伍前的拒绝或逃避行为;逃离部队罪针对已经入伍的军人擅自脱离部队的行为。两罪适用主体不同。
(2)本条仅在战时适用,平时相关义务由兵役法律法规规制,不构成刑事犯罪。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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