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罪名】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罪,须在战时条件下,故意误导军队决策,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后果严重程度分两档处罚,最高无期徒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军人或平民均可)。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向武装部队提供,具有误导军事决策的故意。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战时军事行动的决策准确性和国防安全。虚假敌情可直接导致军事失误,危害国家安全和军人生命。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须在「战时」;
(二)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情报(敌情侦察结果、敌军部署等);
(三)须造成严重后果(如军事行动失败、人员伤亡等)。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间谍罪(第一百一十条)的区别:本罪是向本国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情报,损害本国军队;间谍罪是为境外提供情报或参与境外间谍组织活动,危害国家安全。两罪侵害对象不同。
(2)与战时造谣惑众罪(第三百七十八条)的区别:本罪是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影响军事决策;第三百七十八条是在军内外制造谣言,扰乱军心,两罪针对不同的危害方式。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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