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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78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
战时造谣惑众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战时造谣惑众罪,针对战时散布谣言动摇军队士气的行为,根据情节分两档处罚,最高十年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军人或平民均可)。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明知是谣言而散布,且具有扰乱军心的目的或故意。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心稳定和战时指挥秩序。战时军心稳定是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谣言可动摇士气、瓦解战斗意志。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须在「战时」;
(二)造谣:捏造虚假信息;
(三)惑众:使广大军民或军人受到迷惑、动摇;
(四)须达到「扰乱军心」的效果或危险。

【法定刑分析】
第一档(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二档(情节严重:造谣范围大、传播广、严重动摇军心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三百七十七条)的区别:本罪是向社会或军人散布谣言以扰乱军心;第三百七十七条是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以误导决策。两罪的危害机制不同。
(2)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的区别:本罪专针对战时扰乱军心的谣言;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针对一般性虚假信息,本罪属特别法,在战时优先适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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