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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79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须在战时条件下,明知是逃兵而为其提供藏身处所或财物援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平民或非逃兵军人均可)。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明知对方是逃离部队的军人,仍为其提供帮助。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的武装部队军事管理秩序和国防作战需要。窝藏逃兵助长了逃离部队的行为,削弱了战时军队战斗力。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须在「战时」;
(二)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
(三)为其提供隐蔽处所(窝藏地点)或财物援助;
(四)须情节严重(如窝藏时间较长、窝藏多人等)。

【法定刑分析】
唯一档次(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窝藏、包庇罪(第三百一十条)的区别:本罪专针对战时窝藏逃兵的行为;第三百一十条是一般犯罪分子的窝藏包庇。本罪属特别法,战时优先适用。
(2)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三百七十三条)的区别:煽动罪是事前引诱军人逃跑;本罪是事后为逃兵提供藏身和援助。两罪属于不同的行为阶段,可以并存。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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