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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 第380条 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日期:2026年04月02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战时拒绝或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须在战时、情节严重方构成,采用双罚制(对单位判罚金,对责任人员处刑),最高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单位(生产或供应军事订货的企业、单位),同时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拒绝接受军事订货或故意拖延交货。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军队后勤保障供应秩序。军事订货是战时部队物资保障的重要来源,拒绝或延误直接影响战斗力。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须在「战时」;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军事订货,或故意拖延、不按时交付;
(三)须情节严重(拒绝数量大、延误时间长等);
(四)造成严重后果者刑罚更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定刑分析】
情节严重: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如影响战斗行动):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第三百八十一条)的区别:本罪针对军事订货(合同方式);第三百八十一条针对军事征收、征用(行政强制方式)。两罪均在战时适用,但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2)与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的区别:本罪主体是军事订货的供应企业;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罪性质不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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