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罪名】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法条概括】
本条规定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须在战时、情节严重方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被征收征用的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
二、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犯罪,明知国家依法进行军事征收、征用,仍予拒绝。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军队后勤保障和军事行动的物资供给秩序。军事征收、征用是战时国家强制取得财物用于军事目的的法律措施,拒绝执行危害战时物资保障。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一)须在「战时」(国家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情形);
(二)军事机关依法对相关财物实施征收或征用;
(三)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
(四)须情节严重(如涉及大量物资、严重影响军事行动等)。
【法定刑分析】
唯一档次(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战时拒绝军事订货罪(第三百八十条)的区别:本罪是拒绝军事强制征收、征用(行政强制措施);第三百八十条是拒绝军事订货(合同关系)。两罪均在战时适用,法律性质不同。
(2)与妨害公务罪(第二百七十七条)的区别:本罪专针对战时军事征收征用的拒绝行为;妨害公务罪是一般性阻碍国家机关执行职务,本罪属特别法。
【相关案例】
经检索最高法发布的案例库,尚未发现与本法条相关的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目前未查询到专门针对本条的独立司法解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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